警員偽造口供銷案罪成 判囚2年
男警涉在2022年起處理10宗案件時,偽造口供以向上級訛稱投訴人不再追究。男警被控偽造及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共兩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2罪罪成。案件今(31日)在區院判刑,區院暫委法官黃國輝判刑指,雖被告在案中沒有金錢得益,但偽造口供是相當嚴重的;辯方在審訊中同意大部分案情、被告背景良好及於本年患癌為減刑因素,終判其囚2年。
被告黃耀聰(32歲,報稱警員)被控於2022年11月4日與5日之間,在香港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日期為同月5日據稱由周姓女子作出的口供,但事實上她並沒有作出該口供,意圖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他上司接受該為真文書;並於翌年1月6日與7月28日之間,身為警員,關於警方調查的9宗案件,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藉着向其上級虛假地表示報案人不再追究上述案件,不誠實地致使上級終止9宗案件調查。
辯方求情指,案發時被告不懂得處理壓力和工作量,遂使用逃避態度;亦提出被告於本年早前確診甲狀腺癌,現正康復中。黃官指被告在案中沒有金錢得益,涉事9宗報案中,他使用不恰當的手法令事主簽署不追究口供紙或自行偽造文件,誤導其3級上司,而偽造口供屬相當嚴重;相對而言,控罪一較輕微,因事主當時已決定不追究,被告只是為省卻時間而偽造文件,對事主無影響。黃官續指辯方在審訊中同意大部分案情、被告背景良好及於本年患癌為減刑因素,終判被告囚2年。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期間先後駐守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2022年1月周女士指稱是一宗「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案的事主,同年11月初,周向被告稱不想追究,但未能到警署提供「不追究證人陳述書」。被告其後向上級虛稱周已簽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並提供有簽名的陳述書,實際上,周並沒有簽署。
至於另一控罪,控方指被告在案發期間,就9宗報案,向上級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案件。2023年8月,警員發現其中一案的檔案內,並沒有報案人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並通知上司,最終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DCCC 20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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