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商場廁內三度塗鴉煽動字句 18歲仔刑毀罪成待審後判刑
一名18歲青年涉在尖沙咀中港城的男廁內,3度在廁格牆壁塗鴉,包括涉煽動意圖的句子。涉案青年被控作出煽動意圖作為及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件今日(2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被告早前承認3項刑毀罪,他今在庭上承認案情。《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排期至4月16、17、22及23日作審訊,審訊將以中文進行。他裁定被告3項刑毀罪罪成,並將判刑押後至審訊結束後進行。
控方在庭上指將有5名控方證人,包括3名警員及1名專家證人,辯方亦表示有1名專家證人,並指被告在警誡下的招認內容有自願性爭議。
被告3項刑毀罪的承認案情指,2025年7月17日下午3時多,一名海港城物管職員進入案發男廁如廁時,聽見左邊廁格有麥克筆在牆上書寫的聲音。職員從廁格出來並進入左邊廁格,見到內有「炸死林鄭」等字樣。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在相關案發時間進出案發男廁。
次日及同月21日,被告再次進入案發男廁,其離開廁格後,被發現內有「光復香港」的八字口號及「炸死李家超」的塗鴉等。他於同月21日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在3次事件中用藍色麥克筆寫下相關字樣。
被告梁佳樂(18歲,報稱任職暑期兼職文員)被控於2025年7月17日、18日、21日,3度在香港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
他另被控於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在尖沙咀廣東道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等。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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