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新聞

台兵帶50顆太空油煙彈回營交收 地檢要求處重刑

on.cc 東網

更新於 04月11日21:00 • 發布於 04月11日21:00 • on.cc 東網
陸軍109旅爆出醜聞。

台灣陸軍109旅馮姓軍人去年10月在新竹湖口營區、桃園八德等地,販售含有太空油的予同僚,之後又託曹姓同僚攜帶共50顆太空油煙彈帶回營區,準備將其中5顆賣給楊姓同僚,遭收假安檢查獲,新竹地檢署偵結起訴3人,並求處重刑。

竹檢指出,馮男以2,000元至5,000元(新台幣,下同,約473港元至1,183港元)不等價格,販賣含有太空油之煙彈予同營區之軍人林男、蔡男、蔡男、廖男、吳男等人,共7次。另外,馮男去年11月9日與同僚楊男議定以6,000元(約1,420港元)販售5顆太空油煙彈,並約由曹男於翌日前往其新北市鶯歌區住處附近取貨。曹男為獲得2顆煙彈報酬,遂基於幫助販賣毒品之犯意,協助將該批毒品攜入營區交予楊男。曹男隔天上門取貨,馮男交付45顆煙彈,請曹男一併攜帶回營區,曹男共計攜帶50顆煙彈返回營區。經部隊收假安檢查獲而扣得煙彈50顆及聯絡用手機1支。

東窗事發之後,買主楊男明知其有以通訊軟體與馮男聯繫交易毒品之事宜,仍基於偽證之故意,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訊問時,就關於其有無向馮男購買毒品,並聯繫曹男協助攜入等重要事項,具結後,被發現就有無跟馮男購買5顆煙彈的事實,做出不實證述。

竹檢依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7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3級毒品罪、陸海空軍刑法第77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3級毒品罪以及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對3人提起公訴。竹檢認為,審酌太空油煙彈之新興毒品危害社會甚深,被告馮男、曹男身為現役軍人,竟目無法紀將此毒品攜帶入營區,且意圖販售或販賣與軍中同袍,危害社會安全且損及國軍戰力,請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東網網站 : https://on.cc/東網Facebook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onccnews/

查看原始文章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留言 5

留言功能已停止提供服務。試試全新的「引用」功能來留下你的想法。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