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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日報A1:南丫海難39死追責 官裁定非法被殺 遺屬怒火未遏

on.cc 東網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 on.cc 東網
「南丫IV」與另一船隻相撞,釀成39人死亡。
死者家屬梁淑玲(中)表示對裁決極度失望。(黃仲民攝)
肇事船隻「海泰號」的船頭被撞毀。

於2012年10月1日發生的南丫海難,造成39人罹難。死因庭自去年5月起就事件召開死因研訊,曾3度押後裁決。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裁決,死因裁判官周慧珠裁定39名罹難者屬非法被殺;並認為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是誠實證人,指財利有意識地決定不為「南丫IV」安裝水密門,而非出於疏忽。裁決將於今續。有死者家屬對於裁判官指財利早已預設不裝「水密門」的裁定感極度失望,並質疑是否沒有人有錯。

政府發言人指,正密切留意死因庭的裁決,由於裁決未完結,會繼續審視相關判詞。發言人又指政府十分重視事件,在事故後於不同層面進行調查。海事處亦認真落實各調查報告提出的切實可行建議,以加強保障海上安全,避免事件再發生。

本次死因研訊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審理,不設陪審團。有利害關係方為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分別負責建造及經營「南丫IV」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周官指出39名罹難者中有36人溺斃,其餘3人區曉霖、許嘉偉及徐凱盈死於身體多處創傷;39人中有38人在2012年10月1日死於南丫島對出的石角咀海面,罹難者徐凱盈則在同月5日於東區醫院離世。死因研訊採用「相對可能性」原則,而「南丫IV」及「海泰號」的船長均因本案被刑事起訴,兩名船長誤殺39人的證據不但達民事審訊的舉證標準,更達致刑事標準,遂裁定39名罹難者均為「非法被殺」。

其後周官引述財利董事羅愕瑩的庭上證供指1994年,財利以船隻「東區一號」作為設計藍本向港燈提交標書,而該船版權由新加坡繪圖公司Naval Consult持有;船廠當時須按海事處的「藍書」指引建船,包括所有通道口均須安裝水密裝置,及須符合0.1規例(即船艙長度少於船總長一成,不能當作獨立船艙計算穩性)等;由於若在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安裝水密門,會令「南丫IV」船尾舵機房的長度少於船總長度一成,羅和Naval Consult董事John Lim經商討後刻意決定不安裝水密門,以確保符合0.1規例。

周官續指在財利與港燈簽訂合約前,標書的造船規格不代表最終設計,修訂版的總布置圖才反映最終設計,而該圖反映出設計原意是不需要安裝水密門;至於有圖則顯示須在「南丫IV」船艙設置水密門,她認同John Lim的說法,即繪圖員製作圖則時出錯,錯誤標示尾半格艙壁為水密艙壁。

家屬方曾質疑羅的證供不可信,因為羅在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報告中從未提及與John Lim的討論,遂推測財利實際上漏裝水密門;但周官指出羅證供中0.1規例與尾艙實際設計相關的說法有一致性,認為他的證詞與報告中的沒有真正分歧,有所差異只是因為死因庭更深入探究當中因由;而財利與南丫海難事故扯上關係,其名聲早已因調查報告受影響,當時所有的民事訴訟亦已完結,羅沒必要撒謊;遂裁定羅為誠實的證人。

周官指出「南丫IV」符合「一艙進水不沉」的標準與0.1規例,而當年建造時並沒有法規列明要求其滿足更高規格的安全標準,並不能因後來發生大量人命傷亡的海難而否定當時的設計,遂就「財利船廠是否得知須為『南丫IV』安裝水密門?」的議題,裁定財利是有意識地作出不安裝水密門的決定,而非出於疏忽。

案件編號:CCDI 1075-111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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