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發私校實務守則 禁以學校名義與其他機構合辦「正規課程」
上年有私校爆出借殼辦學及雙重學藉醜聞,引起大眾對私校規管的關注。教育局今日(30日)發布《私立學校實務守則》,列明私校禁止與其他機構合作開辦正規課程,合作或協助其他機構開辦正規課程亦屬違規,若發現有人未經授權以學校名義招生,或與學校有合作關係,學校須盡快向教育局實名舉報。學校如有違反守則的情況,會視乎嚴重性和具體相關情況,發出勸喻信或警告信,情況嚴重常任秘書長可指令學校停辦,學校涉及違規或違法行為亦將嚴肅處理。
守則中指出,學校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容許該學校以外的任何機構,以該學校名義開辦公開考試課程等正規課程,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其他機構合作、或協助該等機構開辦正規課程。此外,學校亦不得容許家長或學生向該學校以外的任何人或機構支付教育課程的費用。
教育局強調,如學校發現有任何人宣稱未經授權的其他機構以該學校的名義招收學生或與學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關係,學校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以書面向教育局實名舉報。
而在宣傳規範上,守則列明學校未獲批註冊或臨時註冊前不得在香港營辦,若學校欲進行招生宣傳,在所有宣傳物品必須清楚註明「本校正在申請學校註冊中」,而即使註冊後,任何宣傳廣告亦不得聲稱學校在並非其註冊證明書或臨時註冊證明書所指明的房產內營辦,或在要項上載有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教育局指,正規課程的私立小學及中學校董會須負責確保學校的管理令人滿意,並以適當方式促進學生的教育,校董會亦需確保學校全面遵守《教育條例》、《教育規例》、教育局通告及其他相關法例。學校如有違反守則的情況,會視乎嚴重性和具體相關情況,發出勸喻信或警告信。
若學校的學校的管理不令人滿意,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根據《教育條例》和《教育規例》,指示學校作出補救措施,如情況嚴重,常任秘書長可指令學校停辦,學校涉及違規或違法行為亦將嚴肅處理。另外,當局地在處理學校日後提交的政府津貼、學費調整等須經教育局批准的申請時,亦會考慮過往的違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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