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漢偷拍女童如廁8次 官指沒性互動判無罪
台南一名施姓男子2023年7月底潛入某國小偷拍女童如廁,拍攝女童的下體、肛門等部位共8次,檢方依涉犯兒少性剝削罪起訴他。惟法官審理時認定施男與女童間沒有性互動,也沒有藉權勢脅迫的行為,加上被害女童僅作證未正式提告,不構成性剝削,僅構成妨害秘密,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施男在2023年7月31日,多次持手機潛入該國小廁所,趁女童如廁時,施男多次從廁所隔間下方將手機鏡頭伸入偷拍下體、臀部。在施男偷拍過程中,被其中一名女童發現後報警,到警局作偵訊筆錄後,未正式提告,警方依據閉路電視面及從施男手機的查扣影像,將他移送法辦。
檢方認為施男涉犯兒少性剝削條例,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條起訴。但法官判決指出,施男偷拍女童如廁,過程中沒有權勢不對等的情況,偷拍他人非公開活動的隱私權侵害,更適用於告訴乃論的妨害秘密罪,但因被害女童的家長未提出告訴,檢方舉證不足以證明施男所為構成性剝削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施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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