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運毒抵港判囚25年 57歲婦終極上訴得直 案件發還重審
一名女子於8年多前涉從巴西攜帶含4.77公斤可卡因的9罐聲稱是巴西莓汁之液體抵港,她其後被控一項販毒罪,案件經上兩度審訊及上訴後,她被裁定販毒罪成被判囚25年。她其後再往終院提出上訴,質疑控方於重審時向陪審團提及她行使緘默權沒有作供一事之評論,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稱《條例》)。終院經早前開庭後,今日(16日)頒下判詞,裁定該上訴人提出的終極上訴得直,並下案件須發還重審,且就控方如在審訊時提及被告行使緘默權事宜時作出指引。
上訴人黃瑞芳(約57歲)被控一項販毒罪,涉及於2017年4月從巴西販運內含有4,770克可卡因的6,960毫升液體來港。她在首次審訊中不認罪,並被裁定罪成,判監28年4個月。她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時,她行使緘默權而沒有作供,其後再被裁定罪成,判監27年10個月,再經上訴後獲准下調刑期至監禁25年。她不服定罪再向終院提出上訴,並指控方於審訊時向陪審團提及黃行使緘默權沒有作供一事之評論,違反《條例》指「控方不得就被控告某罪行的人沒有提供證據一事作出任何評論」的規定。
據判詞指,控方於重審的結案陳詞階段向陪審團表示,上訴人有權保持緘默,毋須證明自己清白,但事實上她沒出庭作證,使控方沒機會盤問她,「無法測試她的可靠性,確認她所言是否可信」。終院5名法官一致認為,控方對被告保持緘默的評論,有可能使陪審團產生不當推論,並認為控方是暗示,上訴人選擇不作證是一種策略,避免控方在盤問揭露她在錄影會面中所說的是謊言,認為控方是利用上訴人行使緘默權削弱辯方論點。
終院指,控方評論被告不作供的意圖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言論的實際效果,或可能產生的效果。5名法官最終一致裁定,控方涉案言論超出證據份量的評論,違反《條例》,下令撤銷上訴人的定罪並頒令案件發還重審。終院亦同時就日後有陪審團的審訊提供指引,包括若控方律師打算就被告未經宣誓作證作出評論,應事先告知原審法官,由法官裁定是否允許;若控方律師在結案陳詞中作出被禁止的評論,原審法官應即時或在總結時向陪審團指出該評論不被允許,並要求陪審團完全擱置相關言論。
案件編號:FACC 2/2025
東網網站 : https://on.cc/東網Facebook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oncc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