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收回8000個濫用公屋單位 等於節省80億元建築費
當局提出修訂《房屋條例》建議引入「嚴重濫用公屋」的新罪行,立法會今日(17日)開會討論。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房委會至今年2月底,約兩年半內已收回8,000個被濫用或違反租約的公屋單位,相當於一條大型屋邨。她又指當局立法原意,是期望加強罰則,被發現可招致嚴重後果,例如可監禁一年,令有關人士馬上停止有關行為,讓居民更自律;而若有中介協助出租公屋單位,以從中獲利,都會同時被起訴。
截至今年2月底,房委會在約兩年半內已收回8,000個被濫用或違反租約的公屋單位,等於節省80億港元以上的建築費。何永賢解釋指,現時若有人不在公屋居住,例如長期移居外地並出租單位以賺取收入,被發現的最大後果只是交回單位,故當局因應以往經驗而提出修訂條例,令到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更具阻嚇力。
被問到若有人在單位每日長時間「直播帶貨」,是否屬於違規。何則認為,若有關人士在單位生活,並非將單位視作店舖並用於貨物交易,亦無為鄰居帶來滋擾、無違反嚴重濫用的情況,但她強調要視乎行為細節,如果單位被用作店舖用途,當局可直接發出遷出通知書。
至於房協會否跟隨做法,何坦言房協只有3萬個租戶,為房委會的約4%,房協可從租約方面入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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