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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政權案|12名被告上訴被駁回 劉偉聰無罪裁決維持 政府:研判辭再決定上訴與否(更新)

am730

更新於 1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35+串謀顛覆政權」案,律政司就劉偉聰的原審無罪裁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早上判決。(路透社)

「35+串謀顛覆政權」案,45名罪成被告於2024年被判處4年2個月至10年監禁,12名罪成被告提出上訴,律政司亦就劉偉聰的原審無罪裁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早上判決,警方在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上訴庭外圍戒備。

上訴庭裁決12名被告就裁決及判刑上訴,均被駁回,而律政司就劉偉聰的脫罪上訴亦失敗,所有人維持原判。各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逾百名公眾到場輪候旁聽,包括本案脫罪被告李予信、刑滿被告岑子杰、岑敖暉、梁晃維、馮達浚及王百羽。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亦列席,多名外國駐港領事代表到法院旁聽。

政府下午發出聲明,認為說明任何人想要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都必須依法受到懲治。對於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就劉偉聰的原審無罪裁決上訴,律政司將審慎研讀判詞,並研究是否提出上訴。

稱鐵證如山犯罪情節嚴重

政府發言人表示,原審法庭早前頒下的裁決理由書,指出所謂「35+計劃」終極目的和用意就是要破壞、摧毀或推翻《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確立的現行特區政治制度和架構。審訊過程揭示涉案人士提出的「攬炒十步曲」計劃,同時通過大規模街頭暴動及其他手段,使香港社會陷入停頓,加上國際政治及經濟制裁,以達至「攬炒」效果,令市民受苦。發言人說,本案鐵證如山,犯罪情節嚴重,被定罪人士罪有應得。
發言人指出,法庭就本案上訴作出的判決,足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嚴格按照適用法律,並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下,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而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犯罪,被告才可被法庭定罪。

「35+串謀顛覆政權」案,律政司就劉偉聰的原審無罪裁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早上判決。(路透社)
「35+串謀顛覆政權」案,高等法院上訴庭早上判決,警方在外圍戒備。(路透社)

「35+串謀顛覆政權」案共有47名被告,當中31人在不同階段認罪,餘下不認罪的16人受審後有14人罪成,李予信、劉偉聰則罪脫。12名被告原審被判囚4年5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其中11人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何啟明、黃碧雲、黃子悅、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及余慧明,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除了何桂藍只就定罪上訴,其餘被告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而黃子悅認罪,但不服刑罰提出上訴。至於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對原審無罪的劉偉聰提出上訴,即以法律觀點錯誤為由就無罪判決上訴。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處理。

上訴庭認為,有關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最終導致行政長官辭職的謀劃,是第一被告戴耀廷構思、倡導及推行的「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目的是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屬於《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連串行為是利用《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來實行,造成《國安法》第22(3)條所述的顛覆性後果,屬於當中所指的被禁行為。若有被告同意加入該謀劃及參與連串行為,並懷有顛覆意圖,串謀罪便罪名成立。
針對刑期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庭拒絕接納該謀劃不可能成事為求情理由,做法正確,而將申請人量刑基準一律定為7年,並非明顯過高,又提到其中一名被告鄒家成,原審法庭以他是「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加刑12個月,沒有原則上犯錯和沒有明顯過重。
至於律政司對劉偉聰的上訴,上訴庭認為律政司未能令法庭信納原審法庭的裁定有悖常理,原審法庭有權基於整體證據,認為針對劉偉聰的案情有合理疑點,即他是否故意置身如此境地以賺取政治本錢,但實際沒顛覆意圖。

案件編號:CACC253,263,268/2024

原文刊登於 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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