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否認內幕交易 辯方反對WhatsApp訊息呈堂 質疑證監會沒手令檢視手機
黃百鳴涉慫使胞妹就旗下天馬影視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一案,周二(18 日)展開第三日審訊。控方昨提及黃 WhatsApp 指示胞妹買股,提及「明天低過 0.2,盡買」等。辯方反對訊息呈堂,爭議證監會是否有權索取手機密碼,又引判例指需額外搜查令才可檢視手機內容,惟證監會並沒這樣做。
證監會高級經理供稱,證監會的慣常做法是請機主提供密碼,而黃胞妹是自願交出,而對於判例是否適用於證監會,內部「有一啲睇法」。其下屬在盤問下確認,由於並非拘捕黃胞妹,毋須施行口頭警誡。審訊周三續。
證監會高級經理:
慣常做法請機主提供密碼
辯方謝華淵指出,證監會取得的法庭搜查令,並沒有授權取得黃潔珍的手機密碼。
韓倩美重申,搜查令授權證監會檢取與調查相關的資料,而證監會的慣常做法是請手機機主提供密碼,再打開手機檢視內容是否與調查有關,以決定是否檢取手機。韓確認,她沒向黃潔珍解釋她有權拒絕提供密碼,但強調黃「願意畀密碼我哋」。
辯方指出,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3 條,書面要求黃潔珍披露手機密碼,法例規定受查人不得提供誤導、虛假的資料,但受查人提供的資料,不得用作刑事檢控的證據,只能用作協助調查。
韓供稱,她不曾以上述途徑取證,她亦不同意當時情況不緊急,可以稍後再索取密碼。韓認為,當時有需要即時檢視手機的資料,以決定是否與調查相關。
辯方續指,韓沒有向黃解釋她的權利,包括可選擇以甚麼途徑提供手機密碼。
韓確認沒有解釋透過第 183 條取證的方式,「因為想盡快檢取手機,同埋唔想耽誤黃女士太多時間,而當時佢都係合作」。辯方質疑黃潔珍根本不清楚她的權利,「佢根本乜都唔知,佢梗係合作啦」。韓重申,證監會的做法是詢問受查人能否提供密碼,而黃是自願交出。
辯方:檢視手機內容須額外取搜查令
韓:判例是否適用「有一啲睇法」
辯方引述 2017 年的「岑永根案」,原訟庭裁定執法人員在檢視手機內容時,除非情況緊急未及索取搜查令,否則必須取得搜查令,而上訴庭在 2020 年維持原訟庭的裁決。
韓供稱,聽過這個判決的原則,「但係咪適合證監會,我哋有一啲睇法」,亦確認在該判決之後證監會並沒改變取證的方法,至今仍會詢問受查人提供手機密碼。
韓:相信黃潔珍聽到解釋搜查令
韓周一供稱,不肯定有否將搜查令的副本交給黃潔珍。她周二補充,翻看搜查紀錄她確實有提供副本,而黃亦有簽收。
辯方取出搜查紀錄,指顯示在搜屋當天早上 7 時 30 分,韓將搜查令的副本交給「黃」並請她簽收,沒有列明是將副本交給黃潔珍抑或當時同在單位內的黃潔歡;直至 10 時 30 分,韓將搜查令副本交給「Jenny Wong(黃潔珍)」及請她簽收,換言之,黃潔珍是後來才收到搜查令副本,而當時搜屋已經完成。
韓重申,她解釋搜查令時黃潔珍亦在場,聽到內容。辯方質疑,韓僅「當佢聽到,你當佢明白」。韓不同意,強調以當時與黃潔珍的距離,足以讓黃聽到她解釋搜查令內容。
控方蕭錦濤覆問時,關注韓解釋的聲線是否足以令黃潔珍聽得清楚。
韓供稱,她當時的聲線足以令附近的人清晰聽到,「我相信佢聽到」。韓亦補充,當時認為不需要額外索取手機的搜查令,亦沒有獲告知她需要再索取搜查令。
韓下屬:黃潔珍自願提供密碼
因沒拘捕毋須警誡
庭上續傳召證監會法規執行部經理胡展瑋作供。他確認在 2018 年 8 月 28 日搜查黃潔珍的住所,他在黃自願提供密碼後,打開其手機檢查是否有與調查相關的內容,期間沒有干擾手機的內容。
辯方盤問時指出,證監會人員曾着黃潔珍不要干擾手機。胡稱「無印象」。
胡在盤問下解釋,他的慣常做法是先詢問受查人是否願意提供密碼,若對方拒絕,他則會解釋因受查人不願提供密碼,將會檢取整部手機。胡在控方覆問時補充,黃潔珍沒有拒絕交出密碼,「以我印象,係佢自願提供」。
胡亦同意,搜查令沒有授權他要求受查人提供密碼,但重申「我哋係請個當事人提供密碼」。
盤問下,胡確認他不曾向黃解釋拒絕提供密碼的後果,亦沒提及若交出密碼,手機內容可以取作呈堂證據。胡亦確認,由於證監會並非拘捕黃潔珍,他們毋須施行口頭警誡,從沒告知黃她可以拒絕回答提問、提供密碼。
胡:證監會有別其他執法機構
毋須額外申搜查令
辯方再次引述「岑永根案」。胡供稱「以我所知其他執法機構先係呢個程度」,又指內部訓練時獲告知「因為我哋權力同其他執法機構唔同,所以我哋唔需要申請」。
辯方質疑證監會的權力比其他執法機構更小,為何胡有上述的看法?胡表示他不清楚。審訊周三續。
ESS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