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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擬將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 最高被罰50萬元及囚1年

商台新聞

更新於 2025年01月15日04:40 • 發布於 2025年01月14日04:50

房委會計劃修訂《房屋條例》,涉及4項擬議修訂方案,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變成刑事罪行,賦權獲授權人員檢查個人資料、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以及其他較簡單的技術性修訂。

房委會相信,引入新罪行可有效處理一些將公屋單位用作賺錢的個案,同時起阻嚇作用。
涉金錢利益即屬違法 罰則同時適用於知情同住人或經紀
房署消息人士指,現時若公屋租戶嚴重濫用公屋,房委會只有權終止租約,但沒有權力作出檢控,阻嚇力輕微,建議若租戶涉嫌以金錢利益分租單位,以及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建議最高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1年,同時適用於租戶、分租戶和協助有關行為人士,例如經紀等,但不設追溯期。
問到若有租戶親戚借住單位是否觸犯新法例,消息人士指條例會列明涉及金錢利益分租才屬犯罪,但即使不涉及金錢交易,如果不合資格人士長住於單位,亦可能違反租約,房委會會調查。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表示,濫用公屋對社會造成很大經濟代價,希望透過刑事化減少嚴重濫用公屋的個案,並非訂下找出多少違規人士的硬指標。
修例增加獲授權人員權力
另外,消息人士指,現時人員經常面對執法及搜證困難,建議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違反、正違反或即將違反條例時,可以檢查可疑人士的身份證,若拒絕提供資料即屬違法,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房委會指,草擬修訂內容未最終敲定,下月會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爭取4月初提交到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並於今個立法年度通過,期望明年生效。
招國偉:罰則有足夠阻嚇力
房委會委員、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指,公屋資源十分珍貴,加上公屋單位租金便宜,租戶透過分租單位賺取租金的行為不理想,認為建議的罰則具足夠阻嚇力。
至於修訂條例不設追溯期,招國偉表示修訂法例是為了警惕租戶不要濫用公屋資源,不設追溯期只是未能追討過去濫用公屋的租戶,同意當局集中處理日後仍然無視法例的租戶。

黃碧如指新安排對其他申請者不會有太大影響 張曉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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