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單靠司法機構力量能實現改革目標嗎?
近期大量市民向司法機關投訴有不少縱容、放生、輕判暴徒的案例。當中裁判官水佳麗審理一宗十五歲男學生被控告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兩罪,水佳麗判刑時形容被告是「優秀嘅細路」,並輕判被告十八個月感化令,極受爭議。後來,上訴庭指本案的案情嚴重,判感化令不足充分反映懲罰和阻嚇這兩項判刑因素,屬於過輕及原則犯錯,又指水佳麗判刑前只索取感化官報告,會令人覺得她一早便認定感化令是最合適選項,做法並不可取,改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由司法機構自己處理調查「投訴法官」的個案,更出現了「自己人查自己人」和「利益衝突」的情況,但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仿似橡皮圖章認同所有「投訴不成立」的結果。令人質疑調查不公平、不公正、不恰當,明顯偏頗,有包庇下屬之嫌,很多市民紛紛表示失望,並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至今,司法機構仍然未向公眾交代「暗升」何俊堯裁判官的理據,未能釋除公眾疑慮。
自修例風波以來,黑暴橫行霸道,對香港的經濟和社會造成極大的創傷,法院輕判暴徒已是常見的事,法官更讚揚被告「優秀」、「非出於私利」等等。這些情緒化和偏頗的表述,不但未能彰顯公義,而且令到市民產生「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不良觀感,更會令黑暴分子心存僥倖、甚至有恃無恐,繼續做出更激烈的違法行為,影響社會繁榮穩定和市民的安全。
香港回歸祖國已經二十三年了,香港並沒有監察法院量刑、具透明度的機構,廣大市民即使向司法機構投訴法官,也只會得到司法機構的籠統回應,處理投訴的過程、達至結論的理由等等一概付諸闕如,無法釋除市民對司法公正的疑慮,令爭議無日無之。這些爭拗將削弱香港司法機構的公信力,也會令司法機構的聲譽和香港的法治狀況受到損害。司法機構處理投訴欠缺透明度,令社會各界非常失望,甚至對香港的司法失去信心,故此司法改革刻不容緩。
司法改革關係到社會對司法的信心,也關係到社會管治順暢有效,必須十分穩慎,既穩妥、又精準。
推行司法改革和維護司法獨立並不矛盾,反而可以更好促進。推行司法改革具體措施要靠司法機構本身,但是由於任何機構本身都有思維慣性,也有自身利益局限性,必須靠社會各界理性討論,形成可行路徑,才能更好實現改革。社會力量參與討論司法改革,絕不是阻礙或破壞司法獨立。
啟動司法改革,首先需要司法機構的自覺。《基本法》賦予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香港回歸以來,司法獨立得到很好的維護。司法改革最終要由司法機構推動和主導,首先需要司法機構的自覺,正視司法存在的問題,研究改革的辦法,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決。
司法機構的自覺本質上是人的自覺,關鍵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自覺。回歸以來,香港曾在二〇〇〇年進行過一次民事司法改革,對高等法院民事訴訟程式和規則進行檢討和改革,就是由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委任民事司法改革工作小組而啟動的。
萬事起頭難,行出第一步是邁向成功的主要因素。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司法機構的主要持份者不能墨守成規、故步自封,堅持「司法獨立,不受干擾」的原則,我行我素,造成「司法獨大」的不恰當情況。相應司法改革的實際需要,他們必須鼓起勇氣和承擔責任,主動研究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可行辦法,更能排除「司法王國」之嫌,重拾市民的支持和信心。
從回歸以來的情況看,香港司法機構總體上較為保守,法官習慣於遵循先例,不能積極應對社會發展變化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即使是二〇〇〇年啟動的民事司法改革,也是被動式的,是對英國上個世紀末由沃爾夫勳爵(Lord Woolf)主導的民事司法改革的追隨。
最近這段時間,司法機構在其官網公布增加透明度的措施,即在網站公布可能引起廣泛公眾關注的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的判決摘要,以及投訴法官個案的投訴要點、調查結果及考慮因素,也是逼於近期輿論壓力的結果。
當然,在司法機構內部,可能有一些法官會有改革的想法,但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不敢公開提出有關主張。像烈顯倫這樣資深的法官,也是在退休後才公開表示「是時候緊急改革了」。因此,單靠司法機構自身的力量,是難以啟動改革、去除積弊的,必須有社會的推動和參與。
司法權的本質是一種判斷權,司法判決的結果涉及對社會不同層面利益的調整和再分配。因此,司法改革絕非是司法機構一家之事,也並非司法法律界才能參與其事。
每一位市民都是法治核心價值的持份者,都有就司法改革發表意見的權力和自由。這段時間很多專家學者、社會各界人士紛紛發聲,對司法改革表達關切、提出建議,有利於司法機構更好認清問題,明白改革的必要性和逼切性。
整體而言,司法機構單憑自身力量,相信未能實現改革目標。司法機構應成立吸納具有代表性的人士參與的司法改革工作小組,廣泛收集社會意見,諮詢社會各界特別是專家學者和法律界意見,明確改革願景,提出改革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增加透明度,確保「司法獨立」和「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