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Uber司機終審裁決後再提堂 全部認罪被判罰款
終審法院在今年9月1日終極裁定Uber司機載客取酬屬非法後,一直押後處理的同類案件再被帶上法庭。23名被控「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Uber司機,今(18日)在觀塘法院均認罪。除了其中一名被告因過往交通定罪紀錄較多,被罰款3000港元外,其餘被告就他們每項控罪被罰款2000港元。
23名被告分別是黃思明、王志豪、蘇劍雄、馮懷杰、梁祺明、梁浩維、何華光、鄒昌余、梁耀德、嚴發、鍾兆文、潘耀安、陳正偉、唐浩暢、關志鵬、蔡子俊、張浩鍇、方耀基、林建輝、古浩霖、袁達麟、李燕珊及陳子豪。
他們分別承認於2018年9月至12月,非法載客取酬。其中嚴發被罰款3000港元,梁褀明、陳正偉、張浩鍇及方耀基均涉兩項控罪,各被罰款共4000港元。據了解,大部分案件均不是由警員「放蛇」揭發,而是由市民舉報。
終院早前在判詞中指出,雖然相關法例訂立時,Uber應用程式並未出現,但終院認為這不代表法例不能將相關的行為刑事化。在理解「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一句時,重點是載客的性質或情況,即使Uber司機與乘客之間沒有載客合約關係,只要乘客會付款,而他們又會收到報酬,司機便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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