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警員認酒駕判160小時社服令 官:不是義工而是懲罰
一名34歲男警於2024年10月休班期間,在元朗公路駕駛電單車時失控翻側,及後被揭發血液酒精濃度超出法定限度。他早前承認一項「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今日(9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一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繆益倫被控於2024年10月11日,在道路上駕駛登記號碼為LG4019的電單車,而當時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每100毫升含97毫克酒精,超出法定上限每100毫升50毫克。
辯方代表律師在庭上表示,被告同意感化報告的全部內容,並強調他獲上司一致好評。
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出,考慮被告坦白認罪、案件中無人受傷、而被告亦為初犯,故採納報告建議,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一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她強調,社會服務令不是義工而是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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