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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認隱瞞財務狀況借「財仔」判緩刑 官指如被革職屬咎由自取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5年02月11日10:01 • 發布於 2025年02月11日10:01 • on.cc 東網

一名男警被指於2023年間,向3間財務公司申請貸款時,隱瞞其個人財務狀況,涉款共105萬港元。他被控3項欺詐罪,原本排期今(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被告在開審前選擇認罪。裁判官指,本案案情嚴重,被告很大機會因本案失去工作實屬咎由自取,判被告監禁7個月,緩刑24個月。

24歲被告廖健良,控罪書上並無填寫報稱職業。他是一名警員,現已被停職。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小立志當警察,案發時家庭面對財困,他希望幫助家庭度過難關才借款,強調本案屬單一事件,現已深感後悔,建議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才判刑。裁判官則認為,被告作為警員,絕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但接納被告或一時心存僥倖犯案,最終判被告監禁7個月,緩刑24個月。

廖被控3項欺詐罪,指他於2023年6月14日與23日之間,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分別在向眾安銀行有限公司、歐力士財務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及安信信貸有限公司作出個人貸款申請時,虛假地向該3間公司提供聲稱完整及準確的內容及資料,意圖詐騙而誘使該3公司職員作出作為或一系列作為,即批准上述貸款申請及分別批出40萬港元、25萬港元及40萬港元的貸款予廖,而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導致該3間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警員捲入欺詐案過往屢見不鮮。其中入職警隊25年的男警長黃栢倫,於2017年至2019年間,兩度虛報其貸款每月所需償還金額,從而詐騙警察儲蓄互助社向他批出兩筆貸款共約16.5萬元,他承認兩項欺詐罪,被判入獄3個月。另外,時任男警長羅志民於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詐騙互助社向他批出4筆貸款共逾76萬元,他承認4項欺詐罪,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ESCC294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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