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磅毒「心急」出錯 警員供詞違常理 販毒司機終囚7年2個月
47歲中港司機於5年前被警員截查時被搜出身上有冰毒及「K仔」而被控販毒,他其後承認販毒罪,但指當中有約24克冰毒並非從他身上搜出。高院早前就此事召開紐頓聆訊,法官郭啟安頒下判詞指,拘捕被告的警員在現場並無就毒品數量作即時記錄、事後女警在磅毒時程序混亂出現「重大瑕疵」,而警員的供詞亦違反常理,故決定量刑時不把涉爭議的冰毒計算在內。案件亦於今日(24日)在高院判刑,該被告最終被判囚7年2個月。
被告張宇駒(47歲,兼職中港司機及倉務員)原被控於2020年7月30日在九龍城賈炳達道九龍城廣場外,非法販運33.64克氯胺酮(K仔)及79.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冰毒)。被告於早前已表明認罪,但爭議其中24.4克冰毒並非在他身上檢獲,法庭最終召開「紐頓聆訊」處理此爭議。
法官於周一(22日)頒下判詞指,證供顯示涉案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涉案毒品時,未有即時就此作詳細的書面紀錄,或讓被告當場確認毒品數量。而在磅毒程序中,有毒品曾被錯誤編為同一編號,其中一名參與本案的女警亦承認曾因「心急」把兩包「冰」毒合併磅重,在場的男警又未有制止。控方指合併磅重一事確有瑕疵,但並不影響毒品重量,法官則認為程序出錯極可能破壞證據鏈的獨特性與可追溯性,而且把證物合併磅重,就無法排除證物交叉污染等可能性,並認為是「重大瑕疵」。
另外法官又認為處理本案的兩名男警和女警,在未有即時記錄的情況下,事後在書面口供僅憑記憶,卻能詳細說出當時記錄得數十包毒品的細節,而且口供完全一致,屬違反常理。因此法官最終決定量刑時不把有爭議的冰毒分量計算在內。
案件編號:HCCC 2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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