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法律漏洞難堵截 反詐條例形同虛設
本港雖有各式法例打擊詐騙罪行,卻未能有效阻止演唱會門票騙案的發生。無論是《盜竊罪條例》還是《商品說明條例》皆各有法律漏洞,使執法和起訴行動變得困難。
本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當中的第16A條「欺詐罪」及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常被引用作控告騙徒。然而《盜竊罪條例》必須證明犯人要有不誠實意圖才可定罪,換言之,只要騙徒聲稱自己本來確是曾擁有門票,或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騙徒存心售賣不曾存在的門票,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難以憑單一受害者的單方面指控而成功立案或定罪,除非有大量受害人舉報同一人,指控對方以同樣手法行騙,要求將款項存入指定戶口,才有機會獲法官接納。
而選擇由海關執法的《商品說明條例》作出檢控亦有一定困難,皆因該條例沒辦法對轉讓演唱會門票的行為作出監管,而且條例僅適用於被界定為「商戶」的賣家,如疑犯聲稱自己只是偶爾透過互聯網出售處置閒置個人物品,則未必會被視為商戶,不受《商品說明條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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