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累計4人被控 死因庭文件揭至少25海事處人員曾涉失職被捕
2012 年南丫海難發生後,政府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揭示海事處人員由批圖至驗船連環疏忽,時任處長廖漢波於事發後 8 個月鞠躬道歉。警方調查後,有兩名海事處人員因救生衣問題被檢控,連同兩名涉事船長,累計共有 4 人須負刑責。
《法庭線》取得死因研訊文件,發現調查委員會當年發表報告後,警方曾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拘捕至少 25 名海事處人員,當中 13 人被指失職的行為與南丫四號直接相關,另外兩人涉未有執行救生衣規例,餘下 10 人涉檢驗其他船隻時失職。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公職失當罪除須證明不當行為屬嚴重,亦須證被告蓄意犯案。律政司在 2015 年曾罕有公開解釋,就海難不再有檢控的原因,指人員在審圖、驗船時或有疏忽,驗船過程草率馬虎,但沒證據顯示「蓄意違反職責」,沒有合理定罪機會,故不提控。
官指海事處有系統缺陷 惟要求年檢核對圖則不切實際
是次死因研訊的重要議題之一,是南丫四號兩個船艙之間不設水密門,惟部分圖則標示為水密艙壁,海事處多年檢驗均未察覺。死因庭共傳召 47 名海事處人員作供,涉及南丫四號的圖則審批、新船建造、年度檢驗及簽發證書等程序。
根據《法庭線》紀錄,有 26 名海事處證人在 17 年間曾登船檢驗或進行測試,其中 15 人確認上船檢驗時曾進入最後兩個船艙,惟 14 人均供稱「不記得」或「沒留意」該處有通道口,餘下 1 人的供詞未提及有否見過通道口。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上周三(21 日)裁定,南丫四號不設水密門屬船廠刻意的設計決定,部分圖則標示有水密門,實為繪圖員出錯。至於海事處未能察覺圖則矛盾,官認為反映系統存在缺陷,處方亦承認警覺性不足,已加強培訓。
至於家屬方批評海事處為南丫四號做兩年檢時沒帶圖則,導致 17 年間錯過至少 8 次發現問題的機會,官則認為人員每日須檢驗多艘船,要求他們驗船時核對圖則,不可行亦不切實際。
文件顯示至少 25 人曾被捕 13 人涉檢驗南丫四號
翻查資料,調查委員會於 2013 年報告中,曾批評批圖至驗船連環疏忽,指海事處的監管制度存在嚴重問題。運房局其後展開內部調查,2014 年公布調查摘要,指共有 17 名海事處人員執行職務時涉及行為不當,惟因私隱、刑事調查等原因,至今仍未全面公開調查報告及受查名單。
另一邊廂,警方對海事處展開刑事調查,最終海事處前助理處長蘇平治與前高級驗船督察黃鑑清,因船上救生衣問題被檢控,受審後分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作假證供罪成,判囚 16 個月(上訴後改判 4.5 月)及 15 個月。連同兩名涉事船長,事件累計共 4 人負刑責。
《法庭線》取得的死因研訊文件顯示,警方於 2014 年 3 至 9 月期間,一度拘捕至少 25 名海事處人員,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職級涵蓋驗船督察、驗船主任至助理處長,其中兩人另涉於調查委員會中作假口供。
上述 25 人中,部分人涉及多於 1 項指控受查(見下表),24 人均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沒有回應警方提問。其中 13 人被指失職的行為,與檢驗南丫四號直接相關,當中 7 人主要被指於不同年分驗船時,沒發現通道口沒裝水密門。
另有 5 人分別涉及審批圖則出錯、沒確保圍板高度達標、審批穩性計算時沒應用「船總長度一成」規例、以及於南丫四號驗船證明書聲稱有足夠救生衣,但實際不足。餘下 1 人的口供紙僅知與檢驗南丫四號相關,但沒透露詳情。
其餘 12 名被捕人士,有 10 人涉於檢驗其他船隻時失職,包括誤報救生衣數量足夠;餘下兩人則被指要求下屬暫緩執行救生衣新例。
海事處25人曾涉公職失當被捕 警調查涵多方面
以下數字為人次,部分人員多於一事項受查
註:警方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拘捕 25 人,當中兩人同時被指在獨立調查委員會作虛假陳
Table: 法庭線 The Witness Source: 死因庭文件
江樂士:公職失當須證蓄意元素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引述 2005 年「冼錦華案」,指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 5 項元素,包括被告須為公職人員;被告在擔任公職期間,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職責;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相關失當行為屬嚴重,非微不足道;控方亦須證明被告是刻意為之,非無心之失。
江樂士認為,如有足夠證據,一般而言定罪不算困難,但必須證明被告是蓄意犯案。
曾任高級檢控官及區院暫委法官的大律師潘展平亦指,刑事檢控須證明被告有特定的犯罪意圖,或罔顧後果,舉例指警員竄改或丟失證人口供,便可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起訴。相反,若公職人士僅工作時有疏忽,只可以循民事途徑索償,
律政司 2015 年曾解釋檢控決定
律政司於 2015 年就南丫海難,曾罕有公開解釋針對海事處不再有檢控的原因,提及在 2014 年 10 月收到警方的修訂調查報告後,委託資深大律師布思義(Andrew Bruce)提供獨立意見,檢視除了已被起訴的兩名海事處人員,是否有足夠理據檢控其他人員,最終認為「鑒於唯一有可能成功檢控的控罪(即「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在法律上的嚴格基準,得出結論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對任何其他海事處人員作出檢控」。
律政司當時解釋,調查委員會和資深大律師均認為,南丫四號的圖則理應不獲批准,審批圖則的海事處人員可能行為疏忽,但無證據顯示有「故意不當行為」,不符合檢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的控罪元素。
律政司:驗船馬虎但未能證蓄意
至於新船檢驗階段,海事處人員沒提及半格艙壁有任何通道口,律政司認為,「倘若通道口當時已存在,有關檢查人員應會知悉,而欠缺水密封閉裝置一事亦應獲處理。」不過,沒紀錄可證明通道口在 1995 年處方初步檢查時已存在,因此沒足夠證據確立驗船人員早知通知口存在有問題需要處理,亦沒足夠證據指控有人故意作出不當行為。
針對南丫四號多年來的驗船過程,律政司引資深大律師意見認為,「雖然證據顯示部分工作草率馬虎,缺乏深思熟慮」,但不具蓄意違反職責或違反誠信的特徵,同樣不符合控罪元素。
至於南丫四號的 3 份「破艙穩性計算書」均出錯,律政司亦認為,即使有關海事處人員可能行為疏忽,無證據顯示他們「故意」疏忽,因此「沒有合理的定罪機會」。
死因庭:處方已落實多項改革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上周四(22 日)總結裁決時指,明白在研訊揭示的缺失,均屬 10 至 30 年前的做法,而海事處在海難後,已按委員會報告及專家建議推行全面改革,涵蓋培訓、年檢、批圖、發牌等多個範疇。
因此,死因庭針對處方提出的建議,並非要求作重大改動,而是想微調(fine-tune)已實行的措施,確保在日常運作中發揮成效,包括:
- 繼續與船廠、營運商等保持溝通,確保規例在實際運作理解一致
- 實施申報系統,要求船東每次驗船前確認期間有否作出改動
- 繼續檢討海員工時和休息安排
官並點名提及時任驗船主任梁維學,指其在死因研訊及 2013 年委員會的證供有重大差異,非「記錯」或誤會可解釋,懷疑他作假證,轉交律政司跟進。律政司回覆查詢指,會研究死因裁判官的裁斷和相關資料,再決定適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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