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法團管委會須解散 判詞指超越業主可處理範圍
政府於上月19日首次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現任宏福苑法團管理委員會,並委任華懋集團旗下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取代」管委會。法官林美施早前接納其申請,下令解散現任宏福苑法團管委會,並委任合安無酬作為宏福苑的管理人,不設期限。林官今(26日)頒下的判詞指火災造成宏福苑七座大廈被嚴重損毀,過百人傷亡,令該苑面對前所未有的嚴峻問題,明顯超越自願性質,非全職的一般業主的能力、經驗和知識可處理的範圍。
申請人為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及法團管委會成員。判詞指出答辯方在上月30日提交了一份聯署來信,表示將不會出席本次聆訊亦對申請內容沒有意見,顯示他們不反對是次申請。判詞亦指火災造成宏福苑七座大廈被嚴重損毀,過百人傷亡,令該苑面對前所未有的嚴峻問題,明顯超越自願性質,非全職的一般業主的能力、經驗和知識可處理的範圍;加上曾有業主投訴,管委會曾原定上月17日舉行(後遭延期)管委會會議,相關議程中包括提議中止那些備受爭議,被懷疑與該火災相關的業主立案法團與建築和工程公司所簽訂的工程合約的議案,但未有事先向業主提供具體法律意見或財務分析,令人質疑管委會管理屋苑的能力。
判詞指接納現適宜由中立第三方機構處理,確保後續工作更具透明度,而合安已清楚表明將盡力遵守法規例如定期舉行周年業主大會,政府亦表示將繼續提供協助。另就局方提議合安可每季向土審處提交報告,判詞指作出裁決後,本次申請已完結,若申請完結後仍長期接受合安提交報告,可能引起公眾疑慮土審處的獨立及中立性,遂不予接納。
案件編號:LDBM 19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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