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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清拆石棉瓦頂 工程公司負責人及業主被罰款1.1萬元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05月30日09:39 • 發布於 2019年05月30日09:32

一間工程公司及一名工程負責人,因違規清拆石棉物料及一名住宅單位業主未有遵從石棉消減通知規定,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共被判罰款1.1萬元。
環境保護署在去年10月及11月分別主動巡查或跟進市民舉報資料,發現觀塘瑞寧樓、油麻地南京街及九龍城聯合道有人違規清拆處所內的石棉瓦頂。環保署經蒐證後,確認2宗拆除石棉工程未有按法例要求在動工前不少於28天以書面通知環保署,當中一宗未有聘請註冊石棉承辦商進行工程;而涉案的一名業主則未有遵從環保署發出石棉消減通知的規定,在限期前聘請註冊石棉承辦商進行石棉消減工程,遂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檢控涉案的工程負責人、「田記工程有限公司」及單位業主,今日(30日)同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共被判罰款11,000元。
發言人提醒工程公司及工程負責人,環保署會嚴肅跟進每宗涉嫌違規清拆石棉物料個案,若樓宇裝修或翻新工程涉及清拆石棉物料,必須由註冊石棉承辦商按照法例及石棉管制工作守則的要求進行。
負責有關石棉工程的承辦商亦必須在動工前不少於28天以書面通知環保署,違者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此外,工程公司或樓宇業主必須嚴格遵從環保署發出的石棉消減通知,依規定聘請註冊專業人士,在限期前完成清拆及處理含石棉物料,否則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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