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約旦籍男工遭飛機輾斃 東主違安全法例被判罰44萬元
機場於前年初發生罕見致命意外,當日凌晨時份,一名沒有佩戴安全帶的約旦籍維修技工在機場滑行道拖行飛機時,跌出拖車遭飛機輾斃。聘請死者的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就事件被票控3項傳票控罪,該公司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人(28日)於西九龍裁判康院被裁定3罪罪成,被判罰款44萬港元。裁判官朱文瀚指如飛機與地面工作人員各自配備對講機,便可即時溝通應對突發事件故裁定罪成。
被告是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分別被票控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及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共3罪。朱官裁決時指約旦籍死者Mohammad Hamad Ali Al Araidah生前在被告公司任職「持牌技工」。2024年2月6日凌晨,死者一行4人拖運大灣區航空的波音737-800飛機,死者負責擔任「聯絡員」角色,在拖車後座開放式座位上監察車尾行車紀錄儀,最後在機場停機坪滑行道H上被發現身亡。
朱官指從常識而言,維修工序包含拖運飛機,飛機重達40噸,而且跑道雖平,惟非被告專用,必然有其他使用者,因此隨時有障礙物,雖然辯方指過去從未發生同類型意外,不等於工序簡單,但朱官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即使技工曾於外地接受培訓,由於本港機場環境不同,被告亦應再次提供安全訓練。朱官引用波音手冊飛機拖運指引,指飛機與地面工作人員應有即時溝通方法,被告亦沒有遵守指引。而且聯絡員經常身處非常危險的環境之中,卻沒有頭盔眼罩保護,構成安全隱患。朱官最後認為如飛機與地面工作人員各自配備對講機,便可即時溝通應對突發事件。
朱官基於上述理據,最終裁定3項傳票控罪均罪成,考慮到被告此前曾干犯其中2項傳票控罪,終判處罰款合共44萬港元。
案件編號:WKS 17493-9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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