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信用前執董禁任7年董事兼繳訟費
香港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第一信用金融集團前執行董事何筱敏的取消資格令,她未經法庭許可,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亦不得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為期7年,同時被命令繳付證監會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的訟費。
證監會調查發現,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間,曹貴子以第一信用的事實董事的身分行事,參與該公司業務或事務的管理,及作出屬董事性質的決定。雖然曹氏是第一信用的事實董事,但他以承配人的身分參與第一信用所籌組的股份配售,並與其兄長認購第一信用所發行的供股股份中未獲認購的供股股份。然而,第一信用在就完成該配售及供股而發出的公布中,錯誤地表示所有承配人及認購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何筱敏承認她曾違反其受信責任,及/或沒有以其身為該公司董事而須具備的謹慎、技巧及勤勉盡責的態度來行事,因為她理應知悉曹貴子為該公司的事實董事,但卻沒有確保該公司刊發公布以披露曹氏的角色;疏忽地安排該公司在該配售的公布中,就承配人的獨立性作出虛假及/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罔顧實情地安排該公司在該供股的公布中,就未獲認購的供股股份的認購人的獨立性作出虛假及/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及在批准該配售之前,沒有考慮該配售對股東的攤薄影響。
證監會針對第一信用另外4名前董事及一名前事實董事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何筱敏被取消資格的期限,反映其失當行為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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