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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虐兒案|女職員涉虐9幼童認罪今判囚 官:絲毫不見她對幼童的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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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3年05月23日10:19 • 發布於 2023年05月23日09:52
童樂居虐兒案|女職員涉虐9幼童認罪今判囚 官:絲毫不見她對幼童的關愛。(資料圖片)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的「童樂居」爆出虐兒事件,累計共34名職員被控,其中一名27歲女職員涉虐待9名幼童,包括捉住幼童雙腳和壓至「劈腿」狀、掌摑幼童、膝跪幼童身體和大腿等。她早前承認9項虐兒罪,今(23日)在九龍城法院被判囚50個星期。

被告馮凱琍,27歲,承認於於2021年12月1日至21期間,在旺角砵蘭街387號地下香港保護兒童會,對3歲男童A、2歲男童B、1歲男童G、3歲女童I、1歲男童P、2歲男童U、2歲女童W和2名身份不詳兒童,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

官:被告懲罰幼童手法粗野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馮凱琍是有經驗及受專業訓練的幼兒工作者,即使幼童作出違規行為,亦可以用較温柔方式處理,而考慮到幼童年紀,並不能夠理解被告行為有何管教作用,被告只是用暴力去懲罰幼童,從閉路電視片段亦看出被告手法粗野,絲毫不見她對幼童的關愛。

(資料圖片)

襲擊幼童頭部有可能令他們腦部受創

裁判官又認為被告襲擊幼童頭部,有可能令他們腦部受創,當中男童P的事件最為嚴重;被告另曾將2歲男童B雙腿、壓至「劈腿」狀,維持約20秒,裁判官斥行為明顯對B造成大程度痛楚,批評即使被告想阻止B的腿部伸出床外,亦毋須用此極端手法。

有意圖令幼童感痛苦和害怕

裁判官續指,被告曾用膝壓1歲男童G的身體,行為對G脆弱的身體構成危險,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即使無證據顯示案中幼童受傷,但被告明顯體罰幼童,及有意圖令他們感到痛苦和害怕。

官批評被告對幼兒工作不尊重

此外,被告曾將一名身分不詳幼童拖到身前,用腳夾住他後,多次舉起腳、踏在其耳邊,裁判官指被告行為對幼童造成「視覺及體感的震撼」,常人即使對動物也不會這樣做,批評被告對幼兒工作不尊重。

裁判官就9項控罪分別以判監6星期至6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處總刑期50個星期。

原文刊登於 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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