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3歲時非禮9歲堂妹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
一名男子被指13歲時三度非禮 9 歲堂妹,事主長大後因情緒不穩,學校跟進後揭發事件,經審訊後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全數罪成。案件今日(2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表示,考慮到被告紀錄良好,案發時僅13歲,現時已有穩定工作,亦曾因本案還押1個月,終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須遵守3項條件,包括工作、讀書及居住地方要獲感化官批准,按要求接受尿液測試,及按要求上心理輔導課程。
被告 N.T.H.(現年23歲),被控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一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15年7月至12月,在灣仔中半山一住宅單位,及灣仔軒尼道一單位非禮X。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有接受輔導,承諾修讀工程相關的短期課程,日間則於祖父的公司工作。而且他已被還押逾兩周,得到深刻教訓,案發時他僅13歲,相當年輕。
老師處理情緒問題時揭發
綜合庭上,被告和事主是堂兄妹關係,被告當時13歲,X則9歲。X直至上性教育課,始知相關事件的意思,但因擔心破壞關係而沒向家人透露。直至學校輔導老師處理其情緒問題時,揭發曾遭被告兩度性侵,當時已事隔8年。案中證據提及,事主曾有自殺念頭,要看精神科醫生。
控方指被告曾隔衣摸事主胸部、私處,其後被告脫褲要求X把玩其陽具,另又自己摸陽具。被告又曾要求X口交,事主雖覺得奇怪但仍照做。X當時不明被告在做甚麼,視之為遊戲。同段時間的某日,兩人在祖父位於灣仔的辦公室玩耍,被告再要求X坐其大腿上,並以陽具磨擦其私處。
明顯知道自己行為不當
官早前裁決時指,經考慮後裁定事主是誠實可靠證人,接納其證供,又指被告當時就讀中一,心智正常、有一定理解能力,事發後曾要求事主不要告知他人,又涉關門、落下窗簾等,明顯知道自己所作行為不當,並非頑皮搗蛋,因此裁定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推翻法庭對未足14歲兒童作「無犯罪能力推定」,涉意圖猥褻,遂全數罪成。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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