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收外勞做會員 勞處:須先改會章 經職工局登記
《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將於下月4日刊憲,明年1月5日起實施,規定干犯危害國安罪行人士不得擔任職工會職員,或申請新工會登記的發起人;職工會接受境外勢力資助或捐贈前,須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申報和獲得批准。
勞工處處長向立法會提交補充文件,《修訂條例》新訂的第17(1AA)條提供例外安排,讓已登記的職工會考慮是否接納非通常在香港居住,但在香港從事或受僱於與該職工會直接有關的行業、工業或職業的人,(例如獲准在香港工作而居於內地的輸入勞工)為會員。
如已登記職工會有意接納上述人士為會員,須修改有關會員資格的規則(亦稱會章)。經修訂的規則獲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登記後,該工會才可接納非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為會員。
補充文件又指《職工會條例》第5(3)條規定,申請新職工會登記的發起人必須為該職工會的有表決權會員,即須通常在香港居住,並從事或受僱於與該職工會直接有關的行業、工業或職業。由於原有第5(3)條的規定維持不變,而新訂的第17(1AA)條只適用於已登記職工會,申請新職工會登記的發起人仍須符合通常在香港居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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