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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民違強制檢測留家令 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0年12月08日13:52 • 發布於 2020年12月08日13:14

政府今日就《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下的最新法例修訂刊憲,以提供法律框架,讓政府可按防疫需要,限制接受強制檢測人士的活動,或封鎖有疫情爆發的處所,直至處所內所有人士已完成檢測而有關檢測結果已獲確定。任何人違反限制及檢測宣告或轉移至指明地方的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政府發言人表示過去1個月,政府已多次引用第599J章的權力,發出強制檢測公告及指明,涵蓋曾於指明期間身處34個指明地方的人士、有病徵的求診人士、安老院、殘疾人士院舍及護養院員工,以及的士司機。因有病徵而求診的受檢人士,以及曾到較高風險的指明地方或接觸過受感染群組的受檢人士,其感染風險可能較高,因此政府一直呼籲他們在等候檢測結果期間應盡量留在家中,不要外出。
任何人沒有遵從強制檢測公告或強制檢測指示的要求,即屬犯罪,並可處定額罰款2,000元。有關金額由12月11日起將增加至5,000元。
修訂後的《規例》亦提供了法律框架,當有相當數目近期確診的人士在近期身處於某處所,或有受感染人士最近曾到訪某處所,而相當可能曾經近距離接觸處所內相當數目的人士,因而令身處該處所的人蒙受重大的感染風險,有必要盡快及盡量廣泛地為處所內的人進行檢測,以預防、抵禦、阻延或控制疾病的傳播,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透過發出限制與檢測宣告,要求有關人士必須逗留在該處所,直至所有有關人士已完成檢測而有關檢測結果已獲確定,方可離開。
如有需要,例如懷疑環境受到污染,令留在該處所的人士的感染風險增加,政府亦可按情況轉移處所內人士到指定地點等候檢測結果,或按現行機制要求處所內人士到檢疫中心接受強制檢疫。
當處所內所有人士已完成檢測而有關檢測結果已獲確定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便可撤銷有關宣告。在任何情況下,宣告為期最長7日。在封鎖期間特別是如果超過12小時,政府會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基本物資等支援。法例亦容許有特殊需要的人士例如緊急醫療需要,可向政府申請離開,但須遵守相關的防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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