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原副省長張祖林受賄 一審判無期徒刑
雲南省原副省長張祖林受賄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祖林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將追繳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張祖林在2001年至2023年,利用擔任雲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雲南省麗江市委副書記、市長,雲南省昆明市委副書記、市長,雲南省玉溪市委書記,雲南省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工程承攬、規劃審批和融資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超過1.22億元人民幣。張祖林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認為,張祖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鋻於張祖林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並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