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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無定向學堂:警權無限大?如何定邊界?

明報

更新於 2019年06月16日08:40 • 發布於 2019年06月15日20:30
(資料圖片)
《香港01》攝記曾梓洋在示威者撒退、而他靜止站立的情况下中彈,即時倒地,腳跟事後腫脹難以行走(圖),他質問警方射擊理據何在,亦擔心難以追究。(曾梓洋提供)
(圖a)(受訪者提供)
黃宇逸(受訪者提供)

【明報專訊】「當一個組織被賦予權力,便有機會濫用。當它覺得自己在做正當的事,會很易忘記其權力的限制,在涉及警權方面的人權爭議上,法庭好多時會強調為何要給予人權那麼多保障,或限制警權,原因是沒限制的權力就易被濫用。」大律師黃宇逸說濫權毫不出奇,發生頻密與否就取決於制度上能否有效監察和規管。在金鐘反修訂逃犯條例集會示威翌日,連同他在內的法律界30名選委發聲明譴責任何人在和平抗議中使用不合法的武力,並嚴重關注警方對抗議者「過度使用武力」。向示威者開槍、在地鐵站搜身,人民在惶亂中討論,警權如何才算「過度」?我們一起了解警察權力到底有多大,哪裏是邊界。

Q. 警務處長盧偉聰在記者會上表示,警方6月12日使用過警棍、布袋彈、胡椒噴霧、胡椒彈、催淚水劑、橡膠子彈、催淚彈,又強調警方已使用最低武力,表現克制。所謂「最低武力」與「克制」,是不是難有標準?

這個問題的答案帶點神秘。盧偉聰提到,警方使用上述武器時依從警隊武力指引,其實指引就是一套標準,可比照警方行動。不過查閱《警察通例》網上版本,會發現第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的使用」並沒有向公眾公開。一份2011年法庭判詞卻披露了一些內容,大律師黃宇逸指出案件為2009年尼泊爾籍男子林寶被警員開槍轟頭死亡,死因庭裁定死於合法被殺,遺孀Sony Rai提出司法覆核,當時警方交出了第29章部分內容,其中提到警察「使用武力的原則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該等武力必須在當時情况下屬合理的」。

制服後踢打示威者 屬濫權

「在達到目的後須停止使用武力這點,從很多影片可見,警察鎮壓示威者時,即使制服了他們,還不斷揮警棍打示威者,或拳打腳踢,這些明顯不單是使用過度武力,更是濫用權力。」不過一哥說行動已跟足指引?「這是不可能的事。就着以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這點,橡膠子彈和布袋彈是否當時最低武力?如果像他提到的情况,有示威者在衝擊、擲鐵馬,說法可能成立,但人一直在撤走,則完全沒有必要用橡膠子彈,因為那是用來解決即時的武力威脅,對記者更沒必要。」

Q. 盧偉聰說警員感到生命受威脅,要用武力保障自身安全,出動橡膠子彈和布袋彈也是必要?

《香港01》攝記曾梓洋在當日拍攝期間中彈受傷,他向我們詳述經過,當時他身處力寶中心對出的行車天橋橋底,示威者正在撤退,警方則向前推進,他站在花槽旁拿出電話打算傳照片給同事,突然聽到「砰」一聲,感到有硬物高速射向腳踭,他即時站不穩倒地,數名示威者迅速把他抬走,後來到律敦治醫院求醫,傷口流血及腫起,幸照X光得知沒傷及骨,但事發後兩日行路仍有困難,傷口亦未消腫。他質疑自己戴上寫明記者的頭盔亦中彈,「即使我是示威者,亦完全沒有衝擊行為,為何仍要向我射擊?」

Q. 橡膠子彈和布袋彈不是實彈,是「低殺傷力武器」,適合應付激烈的示威場面?

公共醫療醫生協會副會長、外科醫生馮德焜解釋,「實彈殺傷力在於穿透力,可射穿皮膚入體內,甚至再穿出,可直接刺傷或扯傷器官,另外子彈通過身體組織時減速,會製造熱力,將體內水分蒸發成水蒸氣,有輕微爆炸效果,對體內組織傷害很大,打手腳都有機會死。而橡膠子彈及布袋彈不是打入身體,造成的是撞擊性傷害,打到手腳最多是肌肉撕裂,或撞到大血管,都未必會即刻致命;但這種傷害也可以殺人,首先可造成內出血,如打中的位置下有重要器官,會導致嚴重流血,打頭可造成嚴重的髗內出血。」

醫護:不少中彈位置在頭部

示威者K(化名)向我們表示,他在遠東金融中心附近搬鐵馬與警方對峙,突遭射中,傷口亦不是下身,而在近鎖骨位置(圖a),留下明顯小圓印,亦有腫起,「好似打war game中一槍」,「但沒誇張到不能走」。馮德焜醫生說:「有在場幫手急救的醫護向我們報告,中彈的傷害有不少在頭部位置,這明顯是過分武力,警方自衛不是理由。警方用武的最終目標是制服示威者,不是置他於死地。」他亦提到催淚彈,「據現場急救者所說,催淚彈是密集式地用,在多人撤退時,警方還往人群射一個催淚彈,人群在擠迫的天橋四散容易造成人踩人,又或射向被圍困在一個地方的人,會焗到他們。催淚氣體的使用原則是驅趕群眾,而不是想人窒息,以醫生角度看,用武是協助管制,而不是懲罰人、傷人」,「醫學院訓練講求醫生將病人視為人而非僅為病例,希望香港警隊亦要當示威者是活生生的人去對待,合理地制服,而不是不顧其生死」。

Q. 場面混亂,警方開槍,子彈誤中副車也難怪?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出,「國際社會關於非致命武力的槍械使用也有一些原則,如不可用會連發的自動式槍械去射擊,就是要確保射擊是控制得到,不會過量、任意用」,在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裏列明,使用非致命(non-lethal)武器應「小心控制」,亦要減低危及與事件無關的人。王浩賢說國際對於使用武力的其中一個標準,是要具針對性,「盡可能避免以無差別的方式使用暴力,以免誤傷無辜的人,這個問題會影響警方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當警方在現場難令武器準確地按原本的使用目的或規範去用,就不應該用。」

Q. 警方將6月12日的事件定性為「暴動」,可合理化所使用的武力?

黃宇逸分析一個假設情况:「若有一個警員被告民事上有責任,他的口供可能會說因警方內部已定性為暴動,所以他認為當時情况要使用這樣的武力,盡快驅趕『暴徒』,那可能會影響法庭判斷,這前線警員是否真誠相信需要使用該程度的武力。至於刑事上,警方定性暴動影響人對事件的觀感,相信專業法官可自行摒除這個考慮,但對陪審團就比較難,當然高等法院審的話,專業法官會有適切指示,但陪審團都是香港人,始終有先入為主的感覺,這是制度上有此限制。」

警方定性暴動 不影響法庭判罪

至於警方定性對於暴動罪指控,「在法律定義上完全沒有影響。就旺角事件在高等法院審的兩宗案件,如果留意陪審團的比數、考慮的時間,可看到陪審團是非常謹慎地做決定,不是別人所說看陪審團是黃絲還是藍絲,我覺得這是侮辱了陪審團的智慧,如梁天琦每個指控的比數都很不一樣,有些罪成有些脫罪,就能想像陪審團就嚴謹法律定義有一番辯論,才得出結論」,「警方定性整天的行動是什麼性質,與一個人參與的活動是否犯了暴動罪是兩碼子的事,後者有嚴謹的法律定義。如旺角的案例,事發是夜晚到翌日清晨,不同人因不同時段的行為有些被控非法集結,有些是暴動,就可看出不是警方將整天活動定性為暴動,一參與了便涉暴動罪,而是視乎當天的行為」。

Q. 盧偉聰回應有指示威者被警員用橡膠彈射頭部及被制服後仍被打,呼籲相關人士報案。事實上示威者是否難以追究警察過度使用武力?

監警會觀察員 缺席612現場

受傷攝記曾梓洋明言,「對警察冇乜信心,真心相信投訴亦不會有人受紀律處分」。而當日民權觀察派出9名觀察員到場,王浩賢就批評監警會沒派觀察員「令人失望」,「這是監警會的職責、角色,不能以組織時間不足為由推搪,看不見它保障市民權利的積極性」。我們向監警會查詢,監警會稱當日確沒派觀察員到場,「是否派人視乎不同case」。

「速龍」隱編號 傷者難投訴

王浩賢亦指俗稱「速龍小隊」的特別戰術小隊制服遮蓋大部分身體,不見警員編號,「是逃避問責、公眾監察的策略」,傷者也難以在投訴時描述出警員面貌等特徵。「如何追究?這是很大的問題,特別是他們配備了精良的防暴裝備,會使用高度武力。」我們曾向警方查詢速龍小隊制服上是否有警員編號及其位置,在截稿前未獲回覆。王亦認為警方不公開《警察通例》第29章,或相關的程序手冊,「很難判斷處長的解釋是否與指引相符」,但警方今次行動在「國際指引層面就明顯有問題」。

曾梓洋稱無從得知中的是布袋彈還是橡膠彈、是誰發出,黃宇逸就解釋中彈者可循民事向律政司長索償,重要是向醫生要求驗傷、為傷口拍照留底,若傷者即時求醫時有向醫生投訴,相信自己在示威集會中遭槍傷,有醫生留下的紀錄,亦有助日後舉證。

Q. 示威者若是受傷到醫院,醫生會將傷者資料告知警方,增加被捕風險?

拔萃女書院一名教師右眼中彈受傷,與另外3人求醫時被捕,更傳出有受傷示威者為免被捕不敢到醫院,馮德焜醫生說「根據我們掌握到的資料,懷疑(被捕個案)是警方查案時自己作出的行動」,「醫護人員不會懷疑傷者犯了法就通知警方,一般做法是有病就醫」,「醫護第一優先都是先醫治病人,最重要是得到病人信任,我們不會隨便泄露私隱,除非得到其同意」,他強調以病人福祉為先,「如果報警會令眼前病人所受的保護更大才會這樣做」,如家暴多數會先找社工;懷疑性侵個案「牽涉搜證,如果病人來求醫,我們懷疑他受性侵,他又願意報警,我們會找警察,但原則上即使我們強烈勸喻,也要得到病人同意」。

Q. 若是被捕,必須按警方要求交出手機密碼或用指模開機?

黃宇逸:「被捕人士沒任何法律責任協助警方調查,這是刑事法律程序上一個最基本的原則。」2014年七一遊行領頭車司機岑永根被警方沒收手機,他其後申請司法覆核一案,法庭最後裁定除緊急情况外,警方須有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黃宇逸說,若以為因被捕要打指模,所以警方要求被補者以指模開機也沒問題,「這絕對是誤解」,「即使警察說是緊急情况所以有權查看手機,要求交出密碼,被捕者亦有保持緘默的權利」,警方可以看手機內容,與被捕者是否提供密碼,是兩件事,不過因為被補者身在警署,面對眾多警員,而警員對落口供過程又通常比被補者遠富經驗,被補者容易忘記自己應有的權利。對於坊間有說法稱,未被捕的人倒沒有絕對緘默的權利,他笑言:「怎可能未被捕的人權利會比被捕的人少?」

Q. 只要警方主觀認為途人形迹可疑,就可截停查身分證?

「搜身有兩種,一種是警察覺得你是形迹可疑,就可以查你身分證;第二個是警察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就可以搜查。第一種不需要通過一個客觀標準。」但黃宇逸提出2009年Wong Tze Yam案的判辭提到,警察以主觀判斷截人搜身,亦要根據客觀事實,「例如在6月12日的情况,如果一個人戴着口罩、眼罩、頭盔,警察也可以說有客觀證據支持他的主觀懷疑,但如果是一個普通著黑衫的師奶經過,也說覺得她形迹可疑,就比較說不過去」。

警員搜身前須解釋理據

「更多人不知的是,根據普通法,一個警員在搜身前必須解釋搜身的理據,如被搜者不問,警員就不解釋,這絕對不符合普通法的標準。」不過在實際情况下,「警察一般不會向你宣揚他的權力有幾多限制,只會跟你說他有什麼權力」。

文 // 曾曉玲

圖 // 資料圖片、受訪者提供

編輯 // 王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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