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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煽惑殺鄧炳強罪成 官斥用「發噏風」作開脫藉口、以歪理說成道理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4年01月24日06:53 • 發布於 2024年01月24日06:53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一名53歲保安員涉於2020年12月,在林卓廷 Facebook 一則談及黎智英遭檢控的帖文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燄了」。被告否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受審,今(24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須還柙至2月7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法官李慶年指,被告作為一名「有經歷、有從商經驗、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卻用「發噏風,講完就算」來開脫自己的罪責,其說法匪夷所思,難以接受。李官質疑:「難道恐嚇他人、黑社會收『保護費』、勒索都可以『發噏風,講完就算』來刑事免責?」李官又批評辯方「以歪理說成道理」,此風不可長。

報稱保安員的被告周健國(案發時51歲,現年53歲),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被告 周健國

官批被告說法前後矛盾

控方案情指,林卓廷於2020年12月2日晚在其 Facebook 專頁發文:「今晚又爆大鑊!告黎智英CLS!!!」被告翌日早上留言回應:「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燄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以及「香港人太斯文了,不可能以和平手法對付暴政,由(尤)其是中共」。

被告被捕後表示:「我只係一時衝動先會 post 殺警嘅說話上我 Facebook」;又指留言是希望集結多些人示威,對政府構成政治壓力。被告又指,控告黎智英屬政治檢控,他認為不公及感憤怒。但他事後得知被網上公審,故把帳戶刪除。被告庭上供稱,當時「突然扯火鬧兩句」,其留言僅「發噏風」、「講完就算」。辯方強調帖文僅發洩性質,只是魯莽之下發出。

法官李慶年批評,被告的證供既不可信亦不可靠,他在庭上的證供和錄影會面的招認出現關鍵矛盾,例如被告在庭上稱「冇仔細諗內容,當時好暴躁,好擔憂小朋友得到什麼資訊,有冇學壞」。但另一方面,被告發出的留言明顯帶有煽動性,並會教壞小朋友,因此其說法「前後矛盾」。

官批被告用發噏風作藉口 反問:黑社會收保護費是否亦可免責?

李官續指,被告「作為一名有經歷、有從商經驗、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卻用「發噏風,講完就算」來開脫自己的罪責,其說法匪夷所思,難以接受。李官質疑:「難道恐嚇他人、黑社會收『保護費』、勒索都可以『發噏風,講完就算』來刑事免責?」李官批評辯方「以歪理說成道理」,此風不可長。

李官不接納被告聲稱有一些答案是創意,以應付警方的問題,而非留言時的想法。他認為被告說法牽強,「對他不利的答案是創意,有利(辯解)就不提。」

李官指,事實上錄影會面的招認,明顯提供了被告犯案的前因、行為及意圖。前因就是被告不滿政府和警隊,不滿黎智英被捕;經過思考後化為文字、組織字向,並送出留言,這明顯具備控罪中的意圖。

官不接納被告稱無留意專頁是林卓廷

李官也不接納被告稱沒有留意他所留言的帖文,是林卓廷的專頁,因被告必定看到林的頭像及中英文姓名。而被告的說法只是「掩飾自己的過錯」,不斷尋找開脫的藉口。

官:若想洩憤可在「志同道合」群組私訊

對於辯方認為指涉案留言只是一種「魯莽情緒的表達」,李官認為這種解讀既偏離了訊息的表面字眼,也忽略了留言的前因後果。李官不能認同辯方以魯莽來淡化留言的煽惑性,認為被告留言並非魯莽行為。他指若被告想表達憤怒,可選擇私隱設定,只在「志同道合」的三五知己群組私訊發洩,而不會在公眾平台發訊息。

官:心智正常的人會三思才按送出鍵

他續指,「心智正常」的人會克制,三思後才決定按下「送出/enter」鍵發放訊息,否則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或在送出訊息後盡快刪除,而非經別人再三提醒才刪除帳戶。

李官強調,被告明顯帶有犯罪意圖的非理性和煽動性的表達。被告清楚知道及有意圖地透過留言,有意鼓勵其他人針對警隊高層,亦有意鼓勵他人以暴力解決問題。

李官另提到,案例曾提及「發洩情緒」和「有意圖」並不互相排斥,「發洩情緒」和「煽惑他人襲擊警務人員」這兩種心理狀況可以共存,甚至可使用煽惑他人襲擊警務人員來發洩情緒,進行報復。

李官考慮上述各因素後,認為被告的煽惑行為是帶有意圖,對象包括能閱讀公開留言的網民,給予支持或鼓勵,鼓勵其他人向警隊高層報復,推動以暴力解決問題。即使被告煽惑他人進行的行為還未付諸實行,甚至對方可能不會實行,只要行為包含罪行所列的過失,罪行已被干犯。

官批辯方帶法庭進入「文字黑洞」

另外,李官批評辯方陳詞不但沒有針對煽惑罪條文的關鍵詞如「意圖」、「煽惑」等作說明,反而提出「未經思考」、「發洩情緒」等字詞組合。辯方這樣做是要法庭考慮「創意字句」、「標籤效應」,並帶法庭進入「文字黑洞」。李官認為做法既忽略法律條文,亦咬文嚼字、欠缺情景化;另外亦無助套用法律原意,更有扭曲道理的效果。

辯方求情:被告患適應障礙症、令其犯案時不顧後果

辯方求情指,被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辯方亦指,被告患有適應障礙症等,會令他犯案時不顧後果;而且若被告判監的話,他將會比一般人承受更大壓力。李官問及被告的情緒狀況,是否嚴重至需要索取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報告,並一度指:「其實香港好多人都有(情緒問題),不過冇睇醫生啫。」最終李官應辯方建議,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

另外,李官問到被告於何時刪除涉案留言;辯方同意不足48小時內。控方補充,警方於翌日傍晚已看不到涉案留言。

控罪指被告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案件編號:DCCC 4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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