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逾2.2億人民幣 國資委前副部長級幹部判死緩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一(14日)一審公開宣判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前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一案,兩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追繳在案的駱玉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駱玉林1997年至前年先後利用擔任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約2.2億元人民幣(約2.4億港元)。他2013年至2014年作為內幕訊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訊息未公開前,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認為,駱玉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內幕交易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判死。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具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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