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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涉遭情婦以合照片段勒索260萬 已婚董事指被告掌握個人資料 感「肉隨砧板上」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09月10日03:50

一名已婚董事與情人分手後,女方疑不滿未「講清楚」、男方有新歡,將兩人合照剪輯成片段上載 YouTube 頻道,披露對方容貌、姓名,勒索共 260 萬元。該女子被控起底、勒索等 6 罪,周二(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
事主供稱,被告表示知悉其住址,要求他給予 60 萬元,當時感「肉隨砧板上」,故提出支付一半,被告再指「咁供埋我保險」。另一次他與女友人在按摩店遇到被告,同日網上出現涉其容貌的片段,附上「感情騙子」等字眼。
另外,事主稱曾指示助理致電被告溝通,庭上錄音顯示被告稱「咪一鑊熟,我又冇仔女⋯我見到佢同第二個女人開房」。事主稱擔心她會影響家人,指「如果我未結婚、我冇仔女,唔係有社會金融(界)地位,我仲係一個單身男子,我唔會驚佢」。案件周二續。

被告李燕林(《法庭線》記者攝)

事主:不滿被告要求購保時捷而分手

被告李燕林(被起訴時 43 歲,任職美容),被控 4 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2 項勒索罪,庭上獲普通話傳譯,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審理。

從事金融業、任職董事的已婚事主 X 供稱,2017 年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李燕林,兩人於 2020 年發展婚外情。X 指,2021 年正值新冠疫情,沒正職的李燕林向他索取生活費,X 遂每月給她 4 萬元。

X 指,李於同年 10 月稱要償還內地房貸、有經濟壓力,遂向她分期轉賬共 80 萬元。李其後表示,想購買一輛保時捷汽車,X 感到氣憤沒理會,兩人至 2022 年農曆新年沒溝通,X 透過微信「朋友圈」得悉李已離港,故 X 理解「我哋已經無疾而終咁分開咗」。

事主指網上流傳展示其容貌影片

X 續指,2022 年 3 月起,不斷收到李的來電、訊息,要求見面「講清楚」,惟 X 沒理會。同年 5 月,X 獲友人告知 YouTube 流傳一段影片,由 X 與李的合照剪輯而成,包括兩人外出吃飯、為 X 慶祝生日、擁抱及假裝親吻,並公開 X 的容貌、姓名。

他憶述當時感到害怕,遂透過助理 Y 約李,同月 19 日在咖啡店見面,向李表示兩人已分手。X 指李不接受,又指她稱知道其公司、住址及母親資料等。X 表示母親患癌,打算處理好家中事件,再與李聯絡。

X 另指,以往會將李的生活費放進環保信封,「上面可能有我屋企地址」。

事主:遭索取 60 萬元屬「肉隨砧板上」

數天後,李透過助理 Y 要求與 X 通話,並索取 60 萬元,X 回答「吓,又攞 60 萬」、「你即係逼我啫」。他指,李曾說「你幫就幫,唔幫就拉倒」,即指「幫就幫,唔幫就算,但呢個『算』唔係真係『算』,係有後果」。

X 感當時「肉隨砧板上」,在非自願下提出予她 30 萬元,李再指「咁供埋我保險」。

X 指,為免李不認帳,故親自草擬一份保密協議,要求助理「盡快同佢傾掂就轉錢」。李則表示「把我逼瘋了」、「我不知道自己會怎麼樣」﹐X 考慮到李可能有進一步披露,遂透過助理向李支付 7.5 萬元。

同年 6 月 5 日凌晨,X 稱與女友人步出尖沙咀一間按摩店時遇上李,兩人四目交投、沒談話。同日,助理致電他說「出事啦」,指收到李的電話,說 X 見異思遷,「我要佢付出代價」。

X 指,其助理在 YouTube 輸入 X 的名字,發現另有兩段含有 X 容貌的影片,寫有「感情騙子」、「偽君子」、「口口聲聲陪緊媽媽醫癌症,點解有時間出嚟玩女人」。X 表示「我知道嗰個危機性」,遂著助理 Y 與李溝通。

錄音顯示被告稱「一鑊熟」

庭上播放助理兩日後致電李的錄音。助理稱「唔好咁嬲」、「你喺 Youtube 又扔啲嘢上去,嚇咗佢一鑊」、「人哋真係陪阿媽喎,人哋阿媽真係有事」,李回應「唔係我唔放過佢,係佢唔放過我」。

助理再指「李小姐向前看啦⋯大家無了期,你隊爆個炸彈你都冇著數」,李回應「有咩所謂啫,咪一鑊熟,我又冇仔女⋯有第二個依家飛甩我,我見到佢同第二個女人開房」、「佢對我啲承諾冇兌現到,佢唔嚟見我,我一定爆佢大鑊」。

X 認為,「一鑊熟」意指公開兩人關係、透過 YouTube 影片「無止境咁勒索我」。

事主供稱最擔心影響家人

其後,X 在李住所樓下致電她。庭上錄音顯示,李要求 X 上樓惟他不肯,李情緒激動指 X 有另一名情人,「她不是你的女人,他媽的三更半夜開房?」X 解釋「沒有碰她,那個女人不是女朋友」,李又指「你做初一,我做十五」。

X 庭上表示,當時感到受威脅,「如果我未結婚、我冇仔女,唔係有社會金融(界)地位,我仲係一個單身男子,我唔會驚佢」,又指最擔心「(被告)喺我屋企門口等我屋企人之類」。

被控起底、勒索共 6 罪

控罪指,李燕林約於 2022 年 5 月 15 日至 16 日期間、約於同年 6 月 5 日至 17 日、約於 9 月 27 日至 11 月 15 日,以及約於 2023 年 3 月 16 日至 27 日期間,在香港未獲資料當事人 X 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即其姓名及顯示其容貌的影像,意圖導致 X 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導致 X 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項披露導致 X 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李另被指,約於 2022 年 5 月 15 日至 30 日期間、同年 6 月 5 日至 17 日期間,在香港為使她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不當要求,即分別要求 X 交出 60 萬元及 200 萬元。

DCCC84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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