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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稱原審裁判官以「冥頑不靈」形容薛影儀 說法略嫌過火

明報

更新於 2022年10月12日09:30 • 發布於 2022年10月12日09:30
薛影儀被控普通襲擊罪原本判監兩星期,上訴得直改判緩刑18個月。(資料圖片)

「亞視一姐」薛影儀去年9月沒戴口罩離開住所,其間不滿被街坊拍攝,涉對街坊「起飛腳」。她承認普通襲擊及違反第599I章「口罩令」,判囚兩星期及罰款5000元,後來就普通襲擊罪提出刑期上訴得直,改為判囚兩星期、緩刑18個月。

高院法官今(12日)頒判辭指,原審裁判官以「冥頑不靈」形容薛影儀,說法略嫌過火,另從片段所見,薛只想擺脫街坊的纏繞,所用的暴力不算嚴重。

法官李運騰在判辭表示,案件原審時,裁判官蘇文隆沒有觀看上訴人薛影儀(38歲)和控方證人邱淑秋爭執的片段。法官引述片段指,薛一直逃避邱拍攝,惟邱窮追不捨,多‍次向薛說粗言穢語、嘲笑薛的身材,並阻止薛離開。李官認為,單憑這一點,法庭已有足夠理由就普通襲擊罪重新量刑。

李官認為,即使薛影儀沒有戴好口罩,正‍當的處理方法是向當局投訴,邱淑秋對薛辱罵挑釁,行為不值得鼓勵,反而會激化雙方矛盾,推高衝突風險。李官又指,薛於2012年因刑事恐嚇、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罪判感化令,有關案底已是約10年前的事,薛並非「慣‍犯」,同類型案底不應視為加刑理由,故裁定刑期上訴得直。

(即時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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