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打工仔休班需網上開會 法庭判獲逾萬蚊OT費
「下班關電腦、工作群仍響」已成職場打工仔新常態。「隱形加班」佔用休息時間問題日益受到關注,惟能否索要OT費?深圳南山區人民法院近日就一宗相關勞資糾紛作出裁決,一名員工在下班後及假日仍需頻繁參加網上會議及處理工作,法院認定此類情況構成加班,判令其前僱主須支付加班費1.4萬元人民幣。
「隱形加班」時數達134小時
案情指,涉事員工程某於2021年12月入職深圳一間公司,簽訂期限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在職期間,公司經常透過內部通訊軟件,要求程某於下班時間、周末及公眾假期向其分派工作任務,並要求他參與網上會議。
程某於2023年4月辭職後,就加班費問題與公司產生爭議,並入稟法院,指在職期間,其下班後及周末多次參加網上會議,時長由半小時至三小時不等,累計「隱形加班」時數達134小時,並提交了搭車記錄、網上會議記錄等證據。
法院指佔用勞動者休息時間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公司多次安排程某在非工作時間進行網上會議,且時長較長,確已佔用勞動者休息時間,應認定為加班,判決公司支付程某加班費1.4萬元人民幣。法官表示,「隱形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借助即時通訊工具,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向勞動者下達工作指令、安排任務並要求及時響應的加班形式。認定是否構成「隱形加班」並非局限於工作地點或形式,關鍵是看是否實質佔用勞動者休息時間,需綜合考量工作安排的持續性、指令的具體性、內容的實質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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