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稱中獎誘市民登健身中心 施壓套資料氹簽約 兩職員被捕
海關早前接獲兩名市民舉報,指一間連鎖健身中心的職員,涉嫌在銷售服務時使用具威嚇性的銷售手法,迫使顧客購買健身服務,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案中兩名受害人均為在職人士,相關健身服務金額總值19萬港元。
根據受害人提供的資料,當時他們都是途經涉案健身中心附近的街道,然後被健身中心職員截停兜搭。職員以「中獎」為由,帶領2人到樓上的健身中心,先為他們進行簡單的體格檢查和分析,再向他們銷售健身服務和健身教練的課程。
過程中,職員曾聲稱要核實他們的本地人身份,或者代為查看有無相關信用卡優惠,從而檢查二人手機內的應用程式和信用卡資料,以便誘使受害人用盡信用卡額度購買健身服務。當受害人不斷明確表示不願意購買健身服務時,相關職員並無理會他們的意願,反而不斷施壓,並以身體阻擋受害人離開。
另外,職員甚至以替受害人下載會員程式和登記成為免費會員為藉口,在受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佔用其手機,並且要求受害人提供個人資料,以及拍攝他們的樣貌作面容識別。
職員聲稱成為會員是免費,要求受害人一定要成為會員才能離開,事實上是利用數字銀行簡易的信用卡申請程式和即批即用的特質,替受害人申請信用卡,以便他們可以即時付款,用來購買大額的健身服務。
待付款完成後,職員訛稱受害人只是持有相關信用卡,毋須付款,或者事後可以獲得全部退款,進而誘騙受害人簽署相關服務合約。即使受害人表示不想簽署,但職員表明簽署後即可離開,令受害人最終在不情不願下簽下合約。
調查人員表示,海關在行動中拘捕一男一女健身中心職員,並形容他們的銷售手法極之卑劣,令受害人處於極度不安和無助的環境。海關提醒,商戶必須遵守《商品說明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在購買服務的時候,應該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商戶如果使用騷擾威逼的手段,或者施加不當的影響,因而限制或者損害消費者在選擇或者行為方面的自由,從而令消費者作出交易的決定,有機會觸犯《商品說明條例》的「威嚇性銷售行為」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以判處罰款50萬港元和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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