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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被撞沉船長亡 運油船船長認危害他人在海上安全 判囚14個月

on.cc 東網

更新於 01月02日07:44 • 發布於 01月02日07:44 • on.cc 東網
被告今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承認控罪。

一艘內地運油船於2024年11月在南丫島對開海面與一艘正前往香港仔避風塘的本地漁船發生碰撞,令漁船沉沒,船上7人墜海,漁船船長最終死亡。肇事運油船船長事後被控一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今(2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承認控罪,被判囚14個月。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的反應明顯過慢,有持續及累積的疏忽。徐官指被告需對航行安全負責,但他缺乏謹慎判斷,導致嚴重後果。

被告林寿文(53歲),案發時為運油船船長,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控罪指林於2024年11月17日香港,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危害或致使危害其7人的安全。案情指,被告在案發當日駕駛內地運油船運從外伶仃島出發送燃油往惠州,並於清晨4時許入香港境內,當時一輛漁船正駛往香港仔避風塘。約半小時後兩船發生碰撞,漁船被撞後沉沒,船上7人墮海,當中6名船員獲救,船長一直失蹤,其屍體於同月26日被發現在海面漂浮。

被告於警誡下承認,案發前在運油船右邊看見漁船亮起紅燈,惟未能目睹漁船上是否有人。被告多次用雷射筆以左右擺動的方式照向漁船,惟漁船沒有停下,被告亦沒有停駛運油船。當兩船相距50米時,被告倒駛運油船及開燈,惟兩船仍相撞,漁船在數分鐘內沉沒。被告及後才鳴響警鈴,運油船船員查看漁船情況並協助救援。據相關規例,運油船須安排船員當瞭望員,但被告以船員疲累為由,於案發時沒有設瞭望員。而運油船當時並非沿標繪航道航行,被告走捷徑進入香港。專家則認為被告應以視覺觀察及雷達掃描獲得早期警報,並盡快採取避碰行動。

案件編號:DCCC 151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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