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提你】備用鋰電池禁寄艙!液體拎上機 容器限100ml
有人在美國下機時帶着飛機餐的蘋果,轉機之際被海關發現,罰款500美元(約3900港元)。不同國家禁帶什麼入境或過境固然有條例規定,其實,搭飛機寄艙或自攜物品上機時,亦有條例規範,本港民航處網站按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編制,列出乘客不可隨身攜帶上飛機的常見物品、乘客可攜帶上飛機的危險物品種類及限制[列表詳情]。
民航處提醒,乘客攜帶某些物品上飛機可能需要獲得航空公司允許,個別航空公司亦可能會對乘客攜帶上機之物品有額外規定。如有疑問,應於出發前向選乘的航空公司查詢和確認。
本港一般乘客反而多會搞不清楚,哪些常用物品不能寄艙,只能自攜上機;可以自攜上機的液體 (如護膚品),究竟容量上限是多少,需要放在什麼指定容器內。
‧禁寄艙,須自攜上機:備用電池 (鋰金屬或鋰離子)
便攜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禁止寄艙。
手提電子裝置(例如手表、計算機、相機、手機、手提/平板電腦,便攜式攝錄機),假如內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如果放在寄艙行李,必須採取措施防止裝置被意外啟動、保護裝置不受損壞,及裝置必須完全關閉(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
‧自攜上機限制:液體容器不逾100毫升
隨身攜帶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需以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並儲存在一個容量不超過1公升、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內,而且要確保塑膠袋完全封妥。每名旅客只可攜帶1個裝有容器的塑膠袋。
‧禁寄艙禁自攜:三星Galaxy Note 7手機
資料來源:民航處
文:歐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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