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億人民幣 中紀委駐中組部前組長判囚15年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三(3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前組長李剛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660萬港元);對其追繳在案的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李剛1998年上半年至去年6月,利用擔任四川省巴中市委書記、自貢市委書記、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雲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土地出讓、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約1.02億元(約1.1億港元)。
法院認為,李剛所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鑑於他檢舉、揭發多人違法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追繳,依法可對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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