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更新|南丫海難死因研訊裁決日 官裁定39名死者非法被殺
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事隔近 13 年,於去年 5 月召開死因研訊,9 月中完成結案陳詞。裁決日子經三度押後,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延至周三(21 日)宣讀裁決,預留兩日。
歷時 44 日的死因研訊,共傳召 84 名證人,探討議題包括南丫四號「消失的水密門」是設計原意或是漏裝?由造船至驗船,曾否有人察覺結構與圖則不符?
家屬方及海事處均主張,南丫四號的設計原意有水密門,質疑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在庭上撒謊,以隱瞞船廠漏裝。財利一方則重申,早於設計階段已決定不裝水密門,羅愕瑩在調查委員會及死因研訊的供詞沒矛盾,僅側重點不同。家屬方另質疑,海事處時任驗船主任梁維學作假證供,建議轉介執法部門跟進。
11:45 就圖則是否有水密門、官引述多名專家意見
針對圖則是否有水密門,官續引述各名專家的意見。當中海事專家 Neville Anthony Armstrong 的報告顯示,即使圖則沒有標明「WT Door」,但因為根據「藍書」,所有通道口均須安裝水密裝置。至於家屬方的專家 Martin Renilson,則依賴財利提供予港燈的標書,指事後沒有更改標書規格,而船廠不會單方面在沒有通知海事處及船東的情況下,把水密門更改為通道口。Renilson 指不可能多張圖則均誤標上「WT BHD」,再加上財利提供的穩性計算書,亦以半格艙壁是水密設計為基礎,相信其設計原意是水密艙壁。海事處的專家 Simon Burthem 亦同意其設計原意是水密艙壁,須按標書裝上水密門。
死因庭延聘的海事及船舶工程專家 Robert Vart 亦相信其設計原意是水密艙壁,相信及後因疏忽而沒有裝上水密門,而非刻意改設計。假如財利不打算建水密艙壁,會以成本更低的物料代替艙壁。
11:45 財利員工於委員會證供稱其疏忽
官指,海事處驗船主任黃志堅批准部分圖則。根據黃庭上證供,他指批圖時,尾半格艙壁有通道口,而在另一圖則顯示為「WT」即「水密」,可理解為要裝上水密裝置,相信該艙壁為水密設計,並批准圖則。針對南丫四號的穩性計算書,「Naval Consult」曾提供初步穩性計算書,而財利員工張福初及後亦有撰寫穩性計算書。「Naval Consult」董事 John Lim 在獨立委員會中提到,當時以「一艙進水不沉」的原則撰寫計算書,亦符合「0.1 規例」。
至於財利的張福初因身體問題沒有出庭作供,他在委員會的證供提到,由於他認為圖則不清晰,假定半格艙壁屬水密。他沒留意到該處為通道口,亦沒有符合「0.1 規例」,承認是其疏忽。
11:25 小休 15 分鐘
11:10 官指「Naval Consult」董事當年作供有前後分歧
「Naval Consult」董事 John Lim 於死因研訊沒有出庭作供,官引述他於獨立委員會中的證人供詞及電郵等。當中被問及半格艙壁是否水密設計?Lim 於 2013 年初的回覆委員會指,南丫四號由 5 個水密艙壁分隔 6 個船艙,所以半格艙壁應為水密設計。官續指,但 Lim 在委員會的證供及後出現分歧。Lim 當年作供時,提到曾與羅愕瑩通話,發現他早前的說法有出錯,指他們在設計過程中決定移除水密門,改為通道口。這是基於他與羅討論「0.1 規例」後,決定改為非水密設計。
11:10 財利董事指梧州船廠誤會要裝水密門
就梧州船廠曾傳真去信,通知財利船殼運抵香港後,財利須於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安裝水密門,羅愕瑩指,只是梧州誤會要裝上水密門,而財利亦無必要糾正對方。羅強調,沒有裝水密門屬刻意決定,以確保符合「0.1 規例」。
10:50 官引述財利董事證供解釋為何移除水密門
官續指,船廠當時須按海事處推出的「藍書」指引建船,根據「藍書」,船隻的水密艙壁均須裝上水密裝置。而南丫四號則須符合「船總長度一成(0.1 規例)」的原則。
針對議題一,即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是否得知要為船隻安裝水密門?官指本案有相關的圖則、穩性計算、專家證供等。根據財利董事羅愕瑩的證供,即使尾艙有顯示水密艙壁,但由於尾艙長度不符「0.1 規例」,而南丫四號只須符合「一艙進水不沉」的原則,與「Naval Consult」董事 John Lim 商討後,決定移除水密門。及至海難發生前,港燈及海事處均沒有就水密門的問題提出疑問。至於原本南丫四號的標書顯示有 5 塊水密艙壁,羅指這是初步構思,之後可以更改,由於財利與港燈已有長遠合作關係,財利更改設計毋須通知港燈,港燈事後亦沒有提出異議。於研訊期間,羅重申,南丫四號只須符合一艙不沉的原則,而根據「0.1 規例」,尾艙艙壁不能作水密設計。羅指,與 John Lim 曾於 1995 年 12 月討論「0.1 規例」,並決定移除該水密門,而艙壁則繼續保留,以維持結構。
10:37 官覆述南丫四號建造歷史
官讀畢裁決結果後,開始覆述南丫四號的建造歷史。首先港燈欲購入船隻接載其員工上班,財利船廠則於 1994 年 8 月提供標書,同時提供總佈置圖等圖則。財利董事羅愕瑩於庭上供稱,當時財利以船隻「東區一號」作為設計藍本,而「東區一號」版權由新加坡的繪圖公司「Naval Consult」持有。羅供稱,一般而言,設計船隻由員工張泉佑負責,但張當時離開財利,所以改由羅負責與「Naval Consult」接洽。最終財利獲得港燈的合約,海事處亦批准建船,並要求財利在建船前提供「基本結構及甲板圖」(profile and deck plan)、「分部和艙壁圖」(sections and bulkheads plan)及穩性計算書等。
官續指,當中部分圖則可顯示船艙設計,當中尾艙半格艙壁分隔了尾艙舵機房及油箱房。而船殼則由財利外判予國內的梧州船廠負責,並由財利的工程師馮繼明負責監督,船殼由中國船級社進行檢查。船殼完成後便運回香港,由財利負責繼續工程,並於尾艙半格艙壁打開通道口。
10:31 官:誤殺證據滿足刑事審訊標準
死因裁判官認為,39 名死者的當中 38 名,於 2012 年 10 月 1 日在南丫島對出的石角咀海面離世,徐凱盈(終年 10 歲)則在 10 月 5 日於東區醫院離世。39 名死者當中,36 人死於溺水,區曉霖、許嘉偉、徐凱盈則死於身體多處創傷。
南丫四號和海泰號的船長被控誤殺,涉及全部 39 名死者。死因研訊採用「相對可能性」的原則,兩名船長誤殺 39 名死者的證據,不但達到民事審訊的舉證標準,亦滿足刑事審訊的標準,因此裁定 39 名死者非法被殺。
10:10 官逐一讀出 39 名死者姓名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逐一讀出 39 名死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職業及住址。
10:01 官先總結案件背景
死因庭 10 時開庭。死因裁判官周慧珠直接宣讀判詞。她首先總結死因研訊的背景,即 2012 年 10 月 1 日,港燈舉辦員工活動,安排員工及親友乘坐港燈的南丫四號及南丫二號,出海觀賞維港國慶煙花。從港燈南丫發電廠出海後不久,南丫四號在晚上約 8 時 20 分被港九小輪經營的海泰號撞穿油箱房和輪機房。由於油箱房和最尾的舵機房之間沒有水密裝置,舵機房亦一併入水,致南丫四號在 180 秒內沉沒,倒插入海面,造成 39 人死亡。
官續讀出死因庭召開的背景,指在 2012 年 10 月 22 日,時任行政長官指示召開調查委員會,查明海難的起因,就海上安全提出建議,防止事故再次發生。調查委員會發表報告,認為南丫四號迅速沉沒的主因,是油箱房和舵機房之間漏裝水密裝置。
南丫四號和海泰號的船長、兩名海事處人員事後被刑事檢控。死因裁判官基於導致死亡的原因和情況已在調查委員會調查過,決定不召開死因研訊。死者家屬入稟高院要求召開死因研訊,經上訴後,上訴庭下令圍繞 6 個議題召開死因研訊:
一、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是否得知要為船隻安裝水密門?
二、財利船廠前船舶繪圖員張福初在計算破艙穩性出錯時,是否把責任推卸給曾任職財利的西班牙船隻工程師 Leizaola?
三、與「南丫四號」相撞的港九小輪「海泰號」船頭是否有加裝鋼片?
四、「南丫四號」艙口圍板的高度是否低於標準?
五、海事處是每年抑或隔年檢查「南丫四號」的艙門?
六、涉事海員懷疑超時工作?
官另提及,死因研訊共傳召 84 名證人作供,部分關鍵證人沒有出庭,當中有些無法追尋。至於有出庭的證人,他們於庭上要回憶多年前的事情,部分更超越 30 年以前,無可避免會出現記憶模糊、證供不一致等情況。官又指,本案共有 7 名死者家屬參與是次研訊,為確保結果完整,死因庭會同時就 39 名死者進行死因研訊。
09:50 家屬、各方代表陸續進入法院
死因庭預定 10 時開庭,遇難者家屬趙炳全、徐志盛、梁淑玲等,以及死因研訊主任李希哲、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家屬方大律師李峰琦及代表律師文浩正,在開庭前陸續進入法院。曾在研訊作供的海事處助理處長陳思賢亦有到場。
不設陪審團 由死因裁判官裁決
去年 5 月展開的死因研訊歷時 44 天,共傳召 84 名證人,包括 47 名海事處人員、7 名專家證人。研訊不設陪審團,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審理。周在研訊首日指,希望研訊為失去摯親的家屬釐清一些事實,可為事件畫上句號。
由於海難後政府在 2013 年已召開調查委員會,是次死因研訊圍繞 6 個在調查委員會後出現的議題:
一、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是否得知要為船隻安裝水密門?
二、財利船廠前船舶繪圖員張福初在計算破艙穩性出錯時,是否把責任推卸給曾任職財利的西班牙船隻工程師 Leizaola?
三、與「南丫四號」相撞的港九小輪「海泰號」船頭是否有加裝鋼片?
四、「南丫四號」艙口圍板的高度是否低於標準?
五、海事處是每年抑或隔年檢查「南丫四號」的艙門?
六、涉事海員懷疑超時工作?
原不召開死因庭 直接裁定「非法被殺」
39 名遇難者為區曉霖(終年 20 歲)、鄔寶甜(62 歲)、張月媚(30 歲)、許嘉偉(25 歲)、李瑞蘭(52 歲)、郭亮瑩(4 歲)、蘇貴媛(60 歲)、林日(80 歲)、司徒英(47 歲)、伍彩霞(57 歲)、郭文曦(3 歲)、張頌軒(10 歲)、徐蓮好(66 歲)、王惠娥(56 歲)、林基玉(70 歲)、比索志豪(7 歲)、梁頌彩(58 歲)、易慧(44 歲)、黃麗珍(75 歲)、黎翠玉(44 歲)、徐志偉(42 歲)、陳敏盈(24 歲)、陳榮基(56 歲)、鄭燕蘭(39 歲)、劉靜嵐(10 歲)、梁家杰(23 歲)、李詠梅(52 歲)、甄子祈(7 歲)、古文昌(24 歲)、趙少琼(52 歲)、林蔚懿(10 歲)、胡毓芬(57 歲)、傅玉靈(41 歲)、林嘉敏(30 歲)、劉文麗(26 歲)、陳巧鑾(55 歲)、鄭先鑫(64 歲)、何黃佩蘭(63 歲)、徐凱盈(10 歲)。
死因庭於 2020 年決定不召開研訊,直接裁斷遇難者「非法被殺」。3 名遇難者家屬認為事件成因未完全釐清,入稟要求高院下令召開死因研訊,2022 年一度被駁回,其後獲上訴庭裁定得直。
死因庭為 39 名遇難者一併展開研訊,其中 7 名遇難者家屬參與,分別為梁家杰、趙少琼、徐志偉、徐凱盈、區曉霖、李詠梅及黃麗珍,利害關係方包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
CCDI-1075-1113/2012(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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