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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翼前地覆核案 行政署上訴得直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0年02月14日19:49 • 發布於 2020年02月14日19:00

(星島日報報道)一四年起行政署在俗稱「公民廣場」的政總東翼前地加建高欄,市民只可以申請在周日及公眾假期,在「公民廣場」進行集會。有「覆核王二號」之稱的張德榮不滿該限制,入稟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早前裁定違憲。行政署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裁定行政署上訴得直。上訴庭指出,政總外有其他場所可作示威集會之用,將東翼前地稱為「公民廣場」並不恰當,地政署的做法在「保障政總安全」和「市民集會自由」兩者中已取得平衡,其對於廣場的限制並非不合理。

上訴庭強調,行政署有責任保障在政府總部出入人士的安全,需要考慮舉行公眾活動的風險,從而作出限制。

上訴庭同意限制合理,只是限制的措施是否在「保障安全」和「市民集會自由」兩者中已取得平衡。事實上,最初稱為公民廣場的地方,為現時添馬公園範圍。

上訴庭接納地政署一方說法,政府從未將東翼前地列為可供民眾抗議和示威的場所,「公民廣場」亦非指東翼前地。對於張德榮一方指前地對示威人士別具象徵意義,上訴庭並不同意,認為不應將前地視作專為公眾示威集會所用。

原審高院法官區慶祥認為政府一刀切禁止星期一至六示威屬不合理。但上訴庭指,東翼前地用途包括作為職員,訪客和行車通道,限制示威是為了保持通道正常運作,及保障政府總部在工作日免受干擾。

上訴庭同意前地外添美道行人路及添馬公園已有指定的公眾活動區,均可作為示威地點。自發生不同的公眾事件,影響政總日常運作後,行政署於一四年實行的措施實屬合理。

上訴庭同意在政總示威具有象徵意義,但並不認同東翼前地有特別意義,尤其公民廣場原本並非指東翼前地,遂裁定地政署上訴得直,張德榮另須支付雙方訟費。

張德榮在庭外直言裁決不合理,認為「遊行示威一年三百六十五日都會發生,唔係得星期六、日會有」,表示將會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五七七——二○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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