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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結案陳詞展開 控辯爭議「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是否「非法手段」

商台新聞

更新於 2023年11月30日04:40 • 發布於 2023年11月29日04:50

民主派「35+」初選案,控辯雙方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始結案陳詞,其中控方及7名被告,包括吳政亨、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何啟明、楊雪盈及彭卓棋,在今日聆訊上作結案陳詞。法庭早前預留10日,讓控辯雙方完成陳詞,並預料在3至4個月後作出裁決。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在庭上圍繞控罪中「非法手段」提出爭議,他指「串謀計劃」的重要條款,是各名被告都同意對任何《財政預算案》公共開支,無差別地否決,以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或令行政長官請辭,認為「串謀計劃」是以武力或要脅武力以外的非法手段,目的是顛覆國家政權,法庭應該寬鬆解讀,「非法手段」不一定要是刑事行為,被告是否知道自己犯法,亦不是關鍵。
控方:武力非必要元素 辯方詮釋不當
法官李運騰提出,《港區國安法》22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是針對政府架構和政治制度,質疑所涉及的非法手段是否必然要涉及暴力。萬德豪回應指,現今社會使用社交媒體造謠,已能危害國家安全,認為武力並非必要元素。他又引述辯方比對「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文用字,指分裂國家罪條文才包含非武力手段,認為辯方詮釋不當,收窄條文合理性,有違原意。
控方又認為,「非法」的定義涉及兩個層面,包括在就任立法會議員時「發假誓」,指如果被告之間達成的協議,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即屬刑事罪行,另一個層面則涉及濫權,指被告的行為未有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
辯方:非法手段無清晰定義
辯方主要爭議「非法手段」在《港區國安法》下無清晰定義,加上案發時政府尚未將「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列為不屬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行為,認為否決預算案在當時並不構成「非法手段」,「非法手段」必須涉及武力元素。
兩名被告吳政亨和余慧明的代表律師稱,兩人於案中的處境及角色,與其他被告有很大分別,其中吳政亨沒有參選,亦沒有策劃初選,他只希望民主派能在立法會取得超過35席,對於「35+」之後的事,例如是否要癱瘓立法會,他並不關心。辯方又指,雖然余慧明曾表示會否決預算案,但她沒有表明會無差別否決,參選時亦不曾參與協調會議,因此理應無罪。
黃碧雲及林卓廷的代表律師指出,兩人只是同意參選,但政綱並沒有寫明要否決議案,更沒有證據顯示,他們與其他被告有就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達成任何協議。彭卓棋的代表律師則指沒有補充。
案件共有47名被告,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16人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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