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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懲教助理允在囚人士取閱機密資料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判200小時社服令

am730

更新於 2023年11月28日07:50 • 發布於 2023年11月28日07:49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時任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容許一名在囚人士使用其職員電子手帳以取閱懲教署機密資料,尋找另一名在囚人士以索取香煙。33歲被告蔡炳燊早前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今日(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屈麗雯判刑時稱,違反監獄規則會破壞監獄秩序,有可能會招致嚴重後果,惟考慮到被告認罪、有悔意及各項求情因素,遂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被告於案發時任職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駐守關押成年男性羈留者的大潭峽懲教所。懲教署人員及在囚人士的行為操守受《監獄條例》及《監獄規則》規管。有關條例及規則禁止懲教署人員傳遞未經授權物品予在囚人士,並禁止懲教署人員為不正當目的而與在囚人士通訊。

前懲教助理允在囚人士取閱機密資料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判200小時社服令

涉當值期間容許在囚人士操作其職員電子手帳尋找另一在囚人士

案情透露,被告值勤時獲發一部職員電子手帳,可以個人密碼登入懲教署的綜合懲教及更生管理系統。該系統載有懲教署機密資料,包括在囚人士的個人資料、相片、涉案詳情及囚室位置。泄露有關資料會對大潭峽懲教所構成保安風險。廉署早前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2022年5月1日晚上在大潭峽懲教所當值期間,容許一名單獨囚禁人士操作其職員電子手帳,並取閱儲存其中的機密資料以尋找另一名在囚人士。
被告又按該名單獨囚禁人士的要求,尋找該名被關押於另一囚倉的在囚人士並向其索取一支香煙,及將香煙帶回給該單獨囚禁人士。被告承認當晚在履行公職期間或與其公職相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當行為。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原文刊登於 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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