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員攜8歲子夾公仔 涉搖機用遮勾 認盜竊罪罰4000蚊
一名37歲男保安員去年帶同患有讀寫障礙的8歲兒子「夾公仔」,期間涉嘗試用雨傘把毛公仔勾出,及搖晃「夾公仔」機身以取出毛公仔,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盜竊等罪,辯方求情指案發時被告有投幣,其後因毛公仔卡在洞口,被告「愛子心切」才犯案。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考慮到被告認罪,犯案與其過往良好品格不符,終判罰款4,000元。
37歲被告高志偉,報稱保安員,操普通話,今承認一項企圖盜竊及一項盜竊罪。案情指,將軍澳富寧花園某「夾公仔」店的負責人在2025年7月檢查閉路電視時,發現被告與其兒子在6月29日曾到店內夾公仔。期間被告把雨傘交給兒子,用來嘗試勾出毛公仔。被告另在同年8月17日,在另一「夾公仔」店猛力搖晃機身,及後其兒子伸手進機內取得1隻價值150元的Chiikawa公仔。機主翌日查看閉路電視後報警。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求情稱犯案因不想小朋友失望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沒有案底,他和妻子育有一對子女,兒子年僅8歲,患有讀寫障礙。被告帶同兒子犯案,雖增加案件嚴重性,但被告當時有投幣,只因毛公仔卡在洞口,一時愛子心切,不想小朋友失望才犯案。被告仍有家庭須照顧,求法庭輕判。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考慮到案情,被告認罪及求情,接納案件與其過往良好品格不符,終判處被告罰款4,000元。
案件編號:KTCC179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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