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法團6110萬港元 物業管理經理遭判囚18年
將軍澳彩明苑業主立案法團在10年間遭屋苑的物業管理公司經理以不法手段虧空高達6110萬港元公款。2021年,法團聘用的會計師發現銀行帳戶結餘與涉案經理提交的報告有出入,遂揭發事件。東窗事發後,該經理向法團主席承認以公款作賭博及還債之用。他被控5項盜竊罪,案件今(30日)於高院判刑,陳仲衡法官指被告嚴重違反法團及僱主給予的信任,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重判其囚18年。
被告黃偉龍(53歲)承認5項盜竊罪。控方今確認黃在10年間有往該法團的銀行帳戶斷斷續續存入213萬港元,令該法團的實際損失約為5897萬港元。陳官指出,該213萬港元對比總損失金額微不足道,不是有效求情因素。黃在犯罪的最後階段甚至偽造簽名和文件,直到從法團戶口提款的支票被彈票,屬違反法團及僱主給予的信任。考慮涉案金額及犯罪時長須判黃阻嚇性刑罰,終就5罪判其囚18年。
案情指,自2001年起,佳定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佳定)是彩明苑的物業管理公司。案發時黃受僱於佳定,並於彩明苑擔任物業經理,負責準備該法團10個銀行帳戶的財務報告,並保管部分帳戶的支票簿、帳戶存摺及2個法團印章。上述戶口須該法團的主席、副主席、秘書等人中,至少3人簽署才能轉出款項;而每財政年度,該法團會另聘會計師樓核數。2021年5月,會計師發現其中3個帳戶的實際結餘與被告提交的報告餘額有約4900萬港元的出入,而黃不能給出合理解釋,佳定隨後報警處理。
同年6月,黃向該法團主席親口承認自己虧空公款十年之久,曾藉報銷為由要求法團成員簽署支票,及後私下在金額一欄加「0」並將款項作賭博之用。他會偽造銀行信及月結單等文件交予查核之用。黃被捕後,於警誡下指自己將支票拿給法團成員簽名時,會故意將收款人一欄漏空,得到簽名後才會填上自己的名字;更承認自己在香港賽馬會及澳門賭博而負債逾千萬港元。
案件編號:HCCC28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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