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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呃港大72萬租津 法律系副教授脫罪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5年02月24日08:24 • 發布於 2025年02月24日06:55 • on.cc 東網
李雪菁獲判無罪。

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李雪菁涉嫌在2019年至2021年間,訛稱居於九龍塘又一村,實際上卻與父母同居於沙田九肚山物業,詐騙港大租屋津貼逾72萬港元。李雪菁被廉署起訴一項欺詐罪,她不認罪受審,今日(24日)在區院獲判無罪。法官認為,新冠疫情改變了很多人用膳的方式,接納被告有可能是為了照顧父親和阿姨,花更多時間在沙田物業逗留及留宿,判被告無罪。辯方申請訟費,控方需時考慮是否反對。法庭暫定4月14日聽取與訟雙方陳詞。

54歲女被告李雪菁,報稱副教授。她被控於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向港大虛假表示她已遵守規管批出自行租屋津貼的規則及入住規則、意圖詐騙而誘使港大向她發還租金、差餉和管理費合共722,400港元,導致她獲得利益,或導致港大蒙受不利。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1992年8月加入港大法律學系,任職講師,2007年升任副教授,2011年兼任法律學院副院長。

控方指,2005年10月,被告首次就她租用的九龍塘又一村單位申請自行租屋津貼,她其後每兩年重新提交一次申請。案發期間,被告一直與父母居於沙田九肚山寶栢苑物業,如港大知悉被告並沒有遵守相關入住規則,便不會向她發還任何申領款項。辯方指,被告與同居男友劉先生自2005年起一同居住在九龍塘物業,被告在沙田物業逗留以及留宿,是出於照顧患病的父親,及不能自理的阿姨的實際需求,但這不等同被告已捨棄九龍塘物業,而以沙田物業為其主要居所。

對於控方提倡應根據被告在九龍塘或沙田物業的逗留的實際時間長度,來評估是否「主要居所」,法官認為不完全正確。法官指,逗留的目的亦需要納入考慮。事實上,九龍塘和沙田物業距離上不是太遠,在這兩個地方來回不會構成太多的不便利。案發時段,香港受疫情影響,餐飲業經營模式受影響,亦改變了很多人用膳的方式。被告在沙田的物業,有家人需要探望和照顧或一起用膳,故需要逗留較長的時間甚至留宿,符合當時被告個人和家庭的需要。

法官續指,證供顯示,被告與劉先生多年居住在九龍塘物業,兩人亦一直長期保持同居的關係,可以算是建立了屬於他們的生活。控方難依賴短暫的空窗期,推翻九龍塘物業不是被告長久主要居所的事實。辯方指,如果法庭接納被告有可能是為了照顧父親和阿姨,才在關鍵時間花更多時間在沙田物業逗留及留宿,她便沒有犯罪意圖。法官認同辯方的說法及觀察,並認為辯方案情是實質存在及可信的,裁定被告面對控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6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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