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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東北發展13子上訴得直 免重返監獄 即時釋放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18年09月07日07:29 • 發布於 2018年09月07日04:31

13名示威者因涉於2014年參與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集會期間衝擊立法會大樓,去年在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後,被上訴庭改判各人監禁8至13個月。終審法院今早裁定各人上訴得直,改判各人在保釋前已服完的刑期,無須服完餘下刑期,即時釋放。

宣布判決後,黃浩銘舉起勝利手勢,有支持者在庭外拍掌歡呼,有被告和家人及律師團隊擁抱。

代表部分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時指,上訴庭在處理刑期覆核時採用的新量刑準則,在案發時並未被制定,對被告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

李柱銘又指,裁判法院在原審時已綜合考慮過案件的各項因素,認為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刑期,質疑上訴庭過份著眼於案件的暴力元素和刑期阻嚇性。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亦表示,即使是裁判法院判刑時,亦提出過短期監禁將會是針對本案暴力程度的適合刑期,但即使裁判官決定判處判處社會服務令是「仁慈的 (lenient) 」,也不等於是「明顯不足 (manifestly inadequate)」,以致上訴庭可在大部份人已服完社會服務令的情況下加刑。而根據「一罪不得兩審/兩罰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法庭過往亦甚少會在被告已服刑完畢後加刑。

打斷李柱銘發言    馬道立質疑淡化示威者暴力

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多次打斷李柱銘發言,質疑他想淡化當日示威者所使用的暴力,反問難道李柱銘認為示威者當日用竹支撬立法會大樓的門,造成40萬元損失,以及保安人員受傷,「也不算嚴重暴力嗎?」

代表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詞時,不否認上訴庭不應在本案中採用15個月監禁的新量刑準則,但強調上訴庭有權就裁判法院判處非監禁刑罰而介入。梁卓然又引用高院在2014年有反網絡23條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戴志誠案」的判詞指,本案的暴力性質比該案更爲嚴重,理應判處監禁。

不過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潘熙則反駁,戴志誠一案的被告在犯案前已戴上口罩、護眼罩等裝備,明顯事前已有意使用暴力,但本案原本是一個和平集會,示威者是在得知財委會準備通過議案時才開始衝擊。因此他認為,裁判法院在考慮案情、犯案動機、和暴力程度等因素後判處各人社會服務令,亦屬合適。

13名示威者於2014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工程撥款期間,於立法會門外示威,各人就非法集結等罪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去年8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全部答辯人被改判囚8至13個月。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裁決時指,鑑於本案的背景、犯案手法、暴力程度、後果及各答辯人的取態和動機,原有的社會服務令判刑絕非合適,不但有違判刑原則,更是明顯過輕,法庭亦不希望判處有抱負的年青人入獄,但法庭有責任阻嚇其他人干犯同類罪行,以維持社會秩序。

(左起)朱偉聰、何潔泓、梁穎禮、黃浩銘、林朗彥

(左起)朱偉聰、何潔泓、梁穎禮、黃浩銘、林朗彥

岑敖暉、何潔泓

岑敖暉、何潔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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