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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區‬議會被DQ 黃之峰申司法覆核許可今聆訊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0年08月07日10:17 • 發布於 2020年08月07日05:12

近日12名民主派立法會參選人均被DQ,被DQ的其中之一黃之鋒,去年亦曾報名參選‪南區海怡西選區區‬議會選舉,但遭選舉主任蔡亮指其「民主自決理念」,不符《基本法》和《區議會條例》的規定,被裁定提名無效而被DQ。黃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釐清選舉主任的法定權力,要求法庭裁定《區議會條例》第34(1)(b) 、36(1)、49(2)條以及選舉主任的DQ決定違憲。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申請人為黃之鋒,兩名建議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及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蔡亮。海怡西區選舉主任原為馬周佩芬,她當時因病告假,故由油尖旺選舉主任蔡亮兼任南區選舉主任。蔡亮去年十月認為黃之鋒對港獨及自決前途一直抱持相同立場,認為他並非真心真誠擁護基本法,決定黃之鋒提名無效。
吳靄儀大律師今代表黃之鋒,她指是次司法覆核申請與選舉呈請有異,並非質疑當選民選議員非妥為當選,故認為法庭對此案有司法管轄權。而《區議會條例》第34(1)(b)指出,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在提名表格,載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吳指選舉主任的職權只是確定提名表格附有一份簽妥的確認書,無權自行越權考慮確認書是否「真誠」簽署,更毋須證明候選人實際上是否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表示區議員並非政治權力的核心,而如區議員成功當選立法會議員時,才需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如選舉主任有權就簽署以外自行越權考慮參選人的政治取態,則侵害參選人的參選權利、表達自由、結社自由,亦就其政治取態或意見而遭受歧視待遇。
案件下午再續,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將答辯方進行陳詞。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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