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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太古|警長遭扯跌向示威者索償 被告缺席聆訊沒抗辯 區院頒令賠償42萬元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03月16日10:02

2019 年 8 月 11 日,香港各區爆發衝突。23 歲男子被指在港鐵太古站,扯跌一名警長滾下扶手電梯,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監 3 個月。涉事警長入稟區域法院索償,法官早前在被告缺席下作出「非正審判決」,判被告須負法律責任,並於周一(16 日)頒令被告須賠償約 42 萬元,另須付訟費。
法官接納警長誠實坦白,沒有誇大傷勢,積極接受治療,並考慮他除了身體受傷,亦出現輕度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就「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PSLA)」賠償 32 萬元、私家醫療費用賠償約 8 萬元,其餘的交通費及「滋補食品」雖沒有單據支持,但因金額「尚算合理」批出 2 萬元賠償。

原告人黃銘源(資料相片 /《法庭線》記者攝)

案情:警長遭扯跌 警長半月板、韌帶撕裂

區院法官羅麗萍在判詞先歸納案件背景,指在 2019 年 8 月 11 日,隸屬警察機動部隊(PTU)的原告人黃銘源(事發時 43 歲,現 49 歲)在拘捕示威者期間,於太古站的自動扶手電梯攔截正跑向下的被告文城康,被告掙扎反抗,捉住原告的左膊用力向後扯,致原告失去重心,與被告一同滾落扶手電梯底部。

原告感右腳劇傷不能走動,當晚送院發現身體多處擦傷、右膝扭傷,翌日出院。他因右膝持續疼痛和腫脹,在 8 月 15 日接受私家醫生檢查,發現其右半月板及前十字韌帶等部分撕裂,在私家醫院接受手術,並在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6 月,接受共 50 次物理治療、40 次職業治療、約 30 次骨科及運動及創傷專科門診覆診及治療。

案情:警長曾有輕度PTSD

原告在 2020 年 1 月 30 日復工,獲安排處理文書工作,同年 6 月起逐步恢復正常警務工作。2024 年 8 月被告再接受骨科專家檢查,評估其右膝恢復良好,但仍有殘餘疼痛、無力和屈曲程度受限。

原告另報稱在事件後感焦慮,偶爾發惡夢,抗拒使用扶手電梯,並在 2022 年 6 月接受警務處心理服務課提供的精神心理治療。報告顯示他因事件引發輕度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但經治療後狀況大有改善,毋須服藥,沒有造成永久性精神障礙。

原索償81萬元 開審時下調金額

原告的索償總額原為 817,306 元,當中包括 40 萬元的「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PSLA)」賠償、收入損失約 22 萬元、因傷喪失賺取收入能力(LEC)約 8.1 萬元、交通費和醫療費用及補品等已付費用專項損害賠償(special damages)約 11.5 萬元。判詞指,原告在開審階段,確認已收取僱員補償共 242,463 元,因此不再索償收入損失,即申索金額調整至 596,659 元。

官指警長作供誠實坦白

判詞又指,被告文城康從沒出庭或呈交任何證據,亦沒有提出抗辯,法庭在 2024 年 1 月作出非正審判決,判被告須對原告負上法律責任,審訊在被告缺席下進行,只牽涉評定賠償額。

原告是審訊唯一一名證人,官指考慮了醫療紀錄、醫學專家證據及原告的證供,接納他是誠實坦白的證人,完全沒有誇大傷勢,並確認自 2020 年後已沒就傷勢接受治療或服藥,證據顯示「他正面面對襲擊事件及積極接受治療,於病假完結後立即恢復工作,謹守警務工作崗位至今」,接納原告因事件受到身體及精神創傷的所有證據。

判詞:原告結案時再下調索償額

就「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PSLA)」賠償,原告在結案階段下調申索至 35 萬元。法庭認為,證供顯示原告身體及心理情況大致正常,但天氣轉變時仍感右膝痛,只可以慢跑,不能做劇烈運動,傷勢未至嚴重損害的程度,參考案例後,基於原告除了右膝傷勢,精神心理亦出現長期負面影響,判定賠償額為 32 萬元。

對於原告在結案階段撤回因傷喪失賺取收入能力(LEC)的賠償,判詞引述原告供稱,不知道傷勢及後遺症會否影響其晉升,亦無證據顯示後遺症使他面對很大風險,有機會丟失工作或失去晉升機會,故認為原告撤回此申索「是合理的決定」。

申索 7000 元滋補食品 官:金額尚算合理

至於已付雜項費用支出,判詞列出包括私家醫院磁力共振掃描 5,000 元、手術費 76,899 元、多次往返醫院或診所接受治療的交通費 14,883 元及「滋補食品」7,000 元等。官指上述私家醫療費用全數有單據支持,應予批准;其餘交通費及「滋補食品」費用沒有單據支持,「但考慮到索償金額尚算合理」,批出 2 萬元賠償額,雜項費用合共補償 101,899 元。

連同 PSLA 的金額,總賠償金額為 421,899 元,另須計算利息,被告亦須支付原告的訟費。

被告阻差罪成、集結無罪

原告人黃銘源在 2022 年 7 月 5 日入稟,向被告文城康(案發時 23 歲,電腦軟件工程師)追討 2019 年 8 月 11 日晚上約 10 時 45 分,在太古站因被告的襲擊或故意侵權或疏忽,致原告人身體多處受傷所帶來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左肩、前臂和右手拇指擦傷、右膝觸痛、右膝半月板及韌帶撕裂;原告由大律師孫子恒代表。

被告在 2023 年 7 月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非法集結罪名則不成立,判監 3 個月。

DCPI222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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