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5730萬人民幣 國開行前副行長判囚14年
國家開發銀行前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涉受賄逾5,73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6,180萬港元),周一(21日)在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囚14年,罰款400萬元(約431萬港元)。
法院審理查明,李吉平2001年至2021年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透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
法院認為,李吉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李吉平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物,涉案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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