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通緝|首宗家屬被控「23條」案 郭鳳儀父「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判囚 8 個月
被國安處通緝、指明為潛逃者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取消為女兒購買的保單以取得結餘,成為首名家屬被控以「23 條」,早前被裁定「企圖處理潛逃者資金」罪成,還押至今(26 日)於西九龍法院判監 8 個月。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指,本案性質及罪責嚴重,郭賢生的行為令女兒潛逃期間有機會動用相關資金,增加她拒絕回港受審的機會,難以達致防範制止危害國安行為的目的,但考慮涉案金額源自被告多年支付的保費,情況特殊,終判囚 8 個月。鄭念慈又認為,本案量刑不存在辯方所稱「連坐」或「集體懲罰」,更與被告是否潛逃者親屬完全無關。
郭賢生早前被判罪成,郭鳳儀當日在社交平台發帖指「68歲父親被判罪成,罪名:我的父親。」(郭鳳儀 FB 相片)
裁判官:量刑不存在「連坐」或「集體懲罰」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指,控罪目的顯然防止任何人處理潛逃者擁有及或控制的資產,從而達致懲治潛逃者的目的,令他潛逃期間,無人可以處理其資產,而條文無限制資金定義只能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換言之是針對「所有資產」,因此量刑的考慮因素,是行為會否令潛逃者繼續潛逃,不認為存在任何辯方所稱的「連坐」或「集體懲罰」,更與被告是否潛逃者親屬完全無關。
鄭認為,本案性質與洗黑錢完全不同,因此辯方早前呈交的量刑列表對本案量刑無幫助,但他同意要顧及企圖處理資金的次數和金額,處理次數越多,金額越大、量刑越重;亦同意要考慮相關罪責和損害。鄭認為,本案性質嚴重,雖然被告無直接做出危害國安行為、女兒對涉案保單沒多加理會,因處理其保單而選擇返港機會很微,但量刑要顧及控罪目的,即無人可以處理潛逃者資產。
裁判官指罪責嚴重 判社會服務令不合適 以 9 個月為量刑起點
鄭續指,被告罪責嚴重,因其行為令女兒潛逃期間,有機會動用資金,增加女兒拒絕回港受審機會,令整個條例難以達致依法防範、制止或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活動的目的。他同意本案可造成損害不大,縱使被告成功處理女兒資產,亦只會由被告自己取得結餘,並非直接危害國安,不會使女兒直接得益。
但他指,郭兩個月內兩次交文件,目的取得結餘,而涉案 8.8 萬元「唔係一個小嘅數目」,而案發時他有理由相信自己不是保單持有人,企圖處理一名潛逃者擁有的資金、絕非取回個人資金,犯案手法亦涉冒充簽名,是不誠實行為,有相當嚴重性,應判處監禁。
他續指,郭不認罪,沒有悔意,雖沒有前科、重犯機會不高,多年來從事工作或生意亦情況穩定,但本案性質嚴重,判社會服務令非合適選項。他指,沒忽略和考慮涉案金額,其實是源自被告多年來支付的保費,情況特殊,故以 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郭年事已高及無前科,酌情下調一個月至判監 8 個月。
郭賢生聞判表現平靜,離庭時向旁聽席揮手。有旁聽人士說:「照顧自己喎!」、「保重呀!」
辯方補充陳詞 指不應因向潛逃者施壓有額外懲罰
早前還押候判的郭賢生,穿白色裇衫、墨綠色風衣、戴白色口罩,入庭時向旁聽席揮手。甫開庭,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表示,數日前收到辯方進一步書面陳詞及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司徒子朗補充,書面陳詞主要涉一般性法律原則,據個人刑事責任原則,被告不應就所謂潛逃者的法律責任受罰;而據阻嚇性原則,不應因向潛逃者施壓,向被告施加額外阻嚇性懲罰。他又指,三封求情信由郭賢生及兩名兒子所撰,提及其背景和身體狀況,兩個兒子指父親從鄉下來港,多年來無犯事,「係好努力嘅人」,經營工程公司。
官指不論潛逃者資金去向是否犯法 皆「唔郁得」
鄭念慈續問,法例的目的是什麼?司徒子朗表示是凍結資產,防止潛逃者使用相關資產犯法,可參考洗黑錢條例。鄭指,若只是限制用相關資產犯法,「法例就唔會涵蓋所有資產啦」,指現時條文定義無規限相關資產來源或去向與犯罪有關,「冇咁寫㗎,所以我唔係好明點解你會咁講嘅」。
鄭續認為法例目的,是「無論個去向做犯法唔犯法嘢又好,都唔郁得(潛逃者資產)」,不能接受辯方稱法例唯一目的,只是禁止資金用於「做犯法嘢」,指這可是其中一個目的,若資金涉犯法會加重情節,「但好難接受唯一就係呢樣嘢」,「唔比佢郁就係唔比佢郁,任何人郁咗或者企圖郁,結果令到個潛逃者返嚟香港呢個 natural consequence」。
辯方:潛逃者唔會為咗少少錢有壓力返港受審
司徒子朗回應,涉案條例是引申自國際制裁法例,例如制裁俄羅斯、伊朗均使用相同字眼,舉例不是望普京去某處受審,純粹不希望被制裁者有資金做違犯事情。他相信涉案條例立法原意一致,是不希望潛逃者獲更多經濟資源和幫助,當中從沒有條文或法律文件指凍結資產會增加潛逃者返港受審的誘因,按常理,「唔會為咗嗰少少錢有一個壓力⋯要返嚟香港受審,呢個咁嘅壓力唔存在」。他重申,不應為向潛逃者施壓而增加被告懲罰,以阻嚇潛逃者,相信非法律原則原意。
鄭念慈另指,求情信提及郭賢生頭痛、頸痛等身體狀況,「但睇唔到有咩嚴重情況」;辯方同意是一般性病患,不需索取醫療報告。鄭續指,根據求情信,可以接受郭奉公守法,但「佢喺地鐵做過某某行為,都唔係啲好大嘅情況」,並稱需時考慮,押後一小時判刑。
官裁保單屬郭鳳儀 郭賢生明知是潛逃者而處理
現年 69 歲的郭賢生報稱商人,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指他於 2025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27 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郭鳳儀,或由她擁有或控制的一份壽險及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的資金。
根據控方案情,郭賢生 1999 年為 3 名年幼子女,包括 1997 年出生的郭鳳儀,於友邦保險 (AIA) 購買親子升學儲蓄計劃保單,至 2025 年 1 至 2 月要求友邦保險代理鄭蔚儀取消涉案保單,以取得約 8.8 萬港元結餘。鄭稱郭鳳儀是保單持有人、需郭鳳儀簽名,郭賢生其後將已簽名文件交予代理,最終未有領取結餘。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指,涉案保單是信託保單,屬於郭鳳儀,郭是保單權益的唯一擁有人,不論她成年前後,郭賢生也從沒權利任意處置、動用或獲取該保單權益;而郭賢生清楚知道郭鳳儀是潛逃者,但仍企圖取得該保單結餘,裁定他罪成。辯方求情指,郭賢生試圖處理保單兩次,涉案金額及次數均不屬嚴重,亦沒證據郭打算將涉案資金交給郭鳳儀,望考慮判處社服令或監禁 14 日。
首宗指明潛逃者家屬被控 23 條
本案為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 條」的案件,於 2025 年 5 月 2 日首提堂,郭賢生當日未有申請保釋,同月 8 日在裁判法院申保釋被拒。郭於 5 月 20 日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准以 20 萬元現金、20 萬元兒子人事擔保保釋,條件包括不得與郭鳳儀聯絡、每日向警署報到。
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於 2023 年 7 月被國安警懸紅 100 萬元通緝,警方指她以「香港民主委員會」身分出席會議及活動,會見外國政客及官員,請求「制裁」中國和香港,涉嫌勾結境外勢力。郭於 2024 年 12 月,再被列為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遭政府撤銷特區護照,及禁止任何人向他們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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