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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拆僭建物 3業主共罰逾41萬元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5年06月10日03:29 • 發布於 2025年06月10日03:29 • on.cc 東網
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屋宇署今日(10日)表示,3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分別在早前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共逾41萬港元。

第一宗個案涉及沙田丈量約份第183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個面積約50平方米的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上周(六月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12.83萬港元,當中10.83萬港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屯門青翠徑一幢住宅大廈平台上的兩個面積合共約102平方米的僭建物。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兩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合共2.276萬港元。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於2023年提出第3次檢控。該名業主於上周(4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罰款共19.75萬港元,當中9.75萬港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三宗個䅁涉及九龍太子道西一幢商住大廈的改建工程,包括拆除分別位於8字樓及地下天井的兩道防火門,以及在地下天井的牆身開鑿一個門口。該些改建工程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上月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8.506萬港元,當中8.16萬港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包括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的違例改建)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法定命令。對於未有遵從法定命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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